陈沈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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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杭州XX管理合伙企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沈峰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5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王XX因与被申请人杭州XX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XX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国XX公司(以下分别简称XX公司、XX公司、XX方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终4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XX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九项的规定提请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二审法院关于XX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系事实认定错误。一是一审判决明确了违约金按照6000元每天的标准计算。王XX要求计算至涉案债权转让至王XX名下止,但一审法院却仅仅计算至2018年10月30日,而二审法院随意认定违约金。二是XX公司与王XX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书》时,王XX系善意的交易方。XX公司将其预期享有的宁波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王XX,而王XX也认为XX公司基于与XX方XX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有权处分,王XX并不清楚XX公司是否已经支付了所有债权转让对价或者其支付的部分债权转让对价是否包含XX公司的债权,XX公司仅告诉王XX其享有XX公司的债权,但需要向XX方XX走一个竞拍的流程。三是若XX公司与王X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属无权处分,王XX有权主张违约责任。王XX与XX公司签订《债权竞买协议书》时,XX公司尚未缴清全款而转让XX公司的债权系无权处分,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XX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同时向出卖人XX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四是即使XX公司与王X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属无权处分,现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XX公司的违约,王XX有权主张违约责任。现XX公司已经付清了全部转让款,XX公司与XX方XX已经具备了交割条件。五是王XX向XX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与所谓的存在风险的情形无关。六是王XX基于与天X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向天X主张违约责任时,二审法院因XX方XX不同意履行而不追究XX公司2018年4月10日后的违约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七是XX公司存在合同欺诈。XX公司在与王X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前,与XX方XX签订过内部协议,约定了各项目转让底价(本案所涉XX公司的债权约定1000万元),XX公司隐瞒了这一事实,而以900万元的价格与王X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二审法院关于补充协议的事实认定错误。签订《债权竞买协议书》《补充协议》时XX公司作为无权处分人,因王XX是善意的,应认定合同有效,故本案所涉的XX公司的债权基于XX方XX和XX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应该保护善意交易方利益,涉案债权转让给王XX。(二)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本案交换证据时,XX公司于当庭搞证据突袭,王XX当庭要求举证期限而遭到法庭拒绝。在经历4个小时证据交换结束后,承办法官违反法律规定当场决定开庭审理;王XX多次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均遭拒绝;一审法院忽视对王XX有利的证据。本案案情复杂,王XX要求转为普通程序,承办法官对王XX申请没有理睬,程序严重违法。
XX公司书面答辩称: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无误,请求驳回王XX的再审申请。(一)王XX再审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XX公司将标的债权直接转让给王XX,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王XX亦非善意交易方。本案中,案涉《债权竞买协议书》《补充协议》所约定的王XX取得涉案标的债权系不良资产,取得的唯一方式是经XX方XX审批同意后以竞拍方式起拍标的债权。在XX方XX明确不同意以900万元为起拍价启动竞拍的情况下,案涉协议均已经不能履行,协议因条件不成就已自然终止;不管债权后来有没有交割给XX公司,王XX要求按照协议将标的债权直接过户,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更何况,至今标的债权尚未交割至XX公司;双方签订协议时,王XX明知XX公司与XX方XX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内容。同时,根据不良资产处置交易习惯,不良资产处置均需采取公开竞价方式,王XX对此亦是明知的,所以,才会在签订《债权竞买协议书》《补充协议》时均约定标的债权的取得唯一方式是经XX方XX审批同意后以竟拍方式起拍标的债权,协议书中亦已明确标的债权在签订时尚未交割至XX公司。王XX主张即使XX公司无权处分标的债权的情况下其仍有权要求XX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王XX无视交易规则,意图通过诉讼程序强制XX公司进行违规交易,王XX亦非善意交易方。(二)二审判决对XX公司的违约责任认定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债权竞买协议书》约定,XX公司确定的竞拍时间为2018年3月10日之前,逾期自愿承担违约金每天6000元,该条款是对XX公司履行向XX方XX发出债权起拍申请在时间上的约束。如果超过这个时间启动拍卖程序,XX公司需支付逾期违约金,但是,该条款并不能适用于XX公司已经申请但XX方XX不同意起拍的情况。XX公司已按约履行《债权竞买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义务,XX公司只对XX方XX逾期回复超过了双方约定的期限承担责任,对因XX方XX不同意拍卖标的债权导致王XX未能通过参与拍卖取得标的债权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协议书中对XX公司未能通过竞拍取得标的债权等事宜也作出了相关约定。可见,在协议书签订时双方对标的债权的是否取得存在风险的情形是明知的。XX公司于2018年3月1日、3月30日多次向XX方XX申请拍卖标的债权,但XX方XX2018年4月3日复函不予同意对标的债权的拍卖申请。因此,标的债权的竞拍事宜于2018年4月3日确定无法继续履行,故,XX公司本仅应承担2018年3月11日至2018年4月3日期间的违约责任,其自愿承担的违约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而非放弃,XX公司对因XX方XX不同意拍卖标的债权导致王XX未能通过参与拍卖取得标的债权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三)一、二审法院不存在任何程序违规和任何损害王XX实体权利的情形。
再审审查阶段,涉案各方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再审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二审法院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为王XX要求XX公司将标的债权按照900万元向其转让过户是否应予支持;XX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时间范围;一、二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经查,(1)王XX要求XX公司将标的债权按照900万元向其转让过户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涉案《债权转让协议》《债权竞买协议书》《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补充协议》是对王XX以竞拍方式取得标的债权进行了具体约定,而XX方XX与XX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王XX与XX公司签订的《债权竞买协议书》表明,王XX清楚并知晓其之所以需要通过竞拍方式取得标的债权,是因为标的债权尚未交割至XX公司名下,XX公司处置标的债权必须经过XX方XX同意。现XX方XX复函予以否认,王XX仍要求XX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无事实依据。同时,王XX主张XX公司以协议转让方式直接将标的债权转让给王XX,并不符合资产公司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不良资产的法律规定。(2)二审判决确定XX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时间适当。王XX与XX公司签订的《债权竞买协议书》载明,标的债权目前尚未交割至XX公司。XX公司负责向XX方XX发出债权委托处置确认书,由XX方XX以拍卖债权方式处置标的债权,XX公司确定的竞拍时间为2018年3月10日之前,逾期XX公司自愿承担违约金每天6000元。后XX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1日、3月30日向XX方XX申请拍卖标的债权。XX方XX于2018年4月3日复函XX公司,表示因XX公司尚未支付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该资产包尚未交割;申请以保留价900万元起拍涉案标的债权,其价格未达到XX方XX确定的成本价格,不予同意对标的债权的拍卖申请。可见,XX公司已按约履行《债权竞买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义务,XX公司只对XX方XX逾期回复超过了双方约定的期限承担责任,因XX方XX不同意拍卖标的债权导致王XX未能通过参与拍卖取得标的债权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故二审判决没有明显不当。王XX主张XX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到标的债权实际交付时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一审法院开庭时XX公司当庭出示证据,王XX亦进行了质证;一、二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下,有职权是否同意王XX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同时,人民法院根据案情,有权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王XX称一、二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综上,王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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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硕士,曾在上海税务系统从事征管、稽查工作多年,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7
  • 擅长领域:税务、公司法、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