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濮XX、濮XX犯赌博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XX、朱X、检察员助理庄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濮XX、濮XX及辩护人陈XX、闻X、黄XX到庭参加诉讼。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3月6日期间,被告人陈XX、濮XX在本市西湖区三墩镇新天地商业中XX607、608房间内,聚集多人以扑克牌赌十三道、红波浪,用麻将牌赌杭州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雇佣被告人濮XX负责抽头,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311400元。2017年3月6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赌博抽头款人民币5220元。被告人陈XX、濮XX、濮XX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濮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濮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赌资人民币225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296元、暂存于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45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扑克牌、记账本等予以没收;尚未追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4964元向被告人追缴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