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杭州XX公司与被告重庆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计1655元,保全措施费1272元,合计2927元,由原告杭州XX公司负担。
陈沈峰律师
发布者:陈沈峰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4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杭州XX公司与被告重庆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