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周X与被告张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张XX申请追加杨XX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亦予以准许。原告周X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X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X负担。
陈沈峰律师
发布者:陈沈峰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4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周X与被告张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张XX申请追加杨XX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亦予以准许。原告周X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