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沈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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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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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根顺、韦纯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沈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1日 13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黄根顺因与被上诉人韦纯虹、程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9)浙0726民初13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根顺上诉请求:撤销浦江县人民法院(2019)浙0726民初1370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的借款人系韦纯虹,程国洪仅系保证人,本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不涉案。1、浙江小融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融网)被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古荡派出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而程国洪仅系参与人。2、本案中,上诉人与韦纯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3、上诉人是善意第三人。即使本案涉及的款项最终进入了浙江小融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这也仅是韦纯虹与浙江小融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法律关系。4、韦纯虹、程国洪有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向上诉人借款与浙江小融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不同的法律关系。5、本案借款不是“非吸资金”。6、本案中程国洪的行为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涉嫌集资诈骗,他们与上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不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而归于无效,即不需要刑事诉讼来辨别是非、分清责任,也不需要以刑事诉讼结果作为民事裁判的依据,故不必按“先刑后民”原则处理。二、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浦江县人民法院在没有核实程国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与本案有关联情况下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三、原裁定违反法律程序。没有区分是否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也未和公安机关核实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驳回起诉系违反程序。
黄根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韦纯虹、程国洪共同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二、韦纯虹、程国洪偿还上诉人借款利息人民币12万元,自2019年1月27日起按18%年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2月26日;三、韦纯虹、程国洪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四、韦纯虹、程国洪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程国洪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于2019年1月14日刑事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故本案应裁定驳回黄根顺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黄根顺的起诉。
本院认为,程国洪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立案侦查,本案民间借贷事实可能涉嫌犯罪,一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硕士,曾在上海税务系统从事征管、稽查工作多年,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7
  • 擅长领域:税务、公司法、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