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小鹿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3日 14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述
任某某系某某劳务公司员工,于工伤中不慎受伤,经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伍级伤残,其后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关于任某某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申请的复函》:“同意安装假肢10002,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每次6000元,安装假肢时需要训练期15于,每于伙食费120元。任某某于“复函”作出后,安装了第一次假肢,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相关费用。后任某某与某某劳务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5-10级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约定任某某收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任某某不再享受编号为***号的工伤认定书项下所产生的任何工伤保险待遇。后任某某再度安装假肢,工伤保险基金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某某劳务派遣公司不再为其交纳社保保险不由,拒绝支付相关报销费用,任某某遂起诉某某劳务公司要求其承担后续需定期更换的假肢安装费、误工费、伙食费等费用。
二、律师点评
本律师代理了用人单位(某某劳务公司)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的全部诉讼程序。劳动仲裁、一审均支持了某某劳务公司不应由其承担后续更换的假肢安装费、误工费、伙食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改判某某劳务公司应承担任某某的后续更换假肢安装费、误工费、伙食费等费用,二审判决书本院认为:一、关于假肢安装费用。“因任某某与某某劳务公司的劳动解除关系已经解除,某某劳务公司不再为任某某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后续安装假肢的费用应由某某劳务公司承担”。这就是其判决支持任某某的理由,这个理由是罔顾法律和事实。任某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某某劳务公司即没有任何义务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这既是某某劳务公司的权利,也是法律的规定!又如何能推论出“故后续安装假肢的费用应由某某劳务公司承担”这一结论,进而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后续安装假肢费用强行移植到用人单位一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支付,具体各自支付项目和金额均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和金额没有任何理由转嫁到用人单位一方。再审经开庭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某某劳务公司的观点,判决予以改判,某某劳务公司不支付任某某后续更换的假肢安装费、误工费、伙食费等费用。
三、律师建议
争议焦点抓紧抓牢,引证法律条款无出其右,立场坚定,依法申诉维权,再审也完全可以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