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鹿律师
陈小鹿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5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四川-绵阳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从一起发回重审案件看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雇主的认定!

发布者:陈小鹿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7日 9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从一起发回重审案件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雇主的认定!

律师观点分析: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方通常以单纯的获得劳务报酬为主要目的,缔约形式不尽完备甚至于没有任何的书面务工协议;而劳务提供方可能还涉及“劳务”的转包/分包行为,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客观证据及交易习惯审查劳务关系中的雇主-接受劳务方。

案情概述:

郑某某、雍某某均系某村村民,雍某某承包了该村部分土地种植白菜。2020年2月雍某某通过村民之间“广而告之”的方式进行白菜收割“砍菜”,郑某某听说后,按约定俗成的惯例与其他村民一道进行收菜,杨某甲在驾驶电动三轮车收菜时,不慎将郑某某撞伤,郑某某与杨某甲、雍某某遂产生争议,杨某某在雍某某处借支了2万元支付郑某某的部分住院治疗费用后,认为就不应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了,而雍某某在支付了郑某某总计3万余元的前期治疗费用后(含杨某某借支支付的2万元),也认为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称其承包土地上的砍菜业务已转包给了杨某乙,郑某某应找杨某乙主张权利,与自己无关。郑某某只得自行支付了后续住院治疗费用后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两外十级伤残,与雍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各方协商无果,遂提起诉讼。原一审因无法确定真实的劳务提供方—雇主,判决驳回了郑某某的诉讼请求,郑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原审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本律师接受郑某某的委托,代理其发回重审案件。

本院认为及判决结论:

本院认为-争议焦点:郑某某与雍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之何方形成劳务关系。首先;杨某甲系侵权人,在郑某某进行选择权诉讼时,即已排除。其次;雍某某长期经营涉案菜地,当需要收菜时,均是以“喊话”“喊人”等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用工,郑某某听说后前往收菜,系当地的交易习惯,各方皆认可郑某某收菜及在菜地受伤这一事实。再次;雍某某称将收菜业务转包给了杨某乙,但双方并没有书面的转包协议,杨某乙皆未从中获利,应认定为仅系单纯的转付行为,且往年支付收菜价款皆有转付行为存在;最后;“计工单”系雍某某手书,所载可见郑某某等零时务工人员的报酬系按量结算,属于提供劳务计酬的方式之一。综上,本院认为郑某某为雍某某提供劳务,与雍某某形成了劳务关系,雍某某系郑某某之雇主。

法院判决:郑某某所受之各项损失合计102446.22元,雍某某应赔偿71712.35元,郑某某应自行承担30733.87元,品跌已先行垫付30139.09元,还应支付41573.26元......。

律师评析

关于接受劳务方主体的认定,主要依据是否对提供劳务者作出工作安排及指示召集,是否对劳务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是否获得劳务活动产生的益等因素进行判断。同时应结合各方当事人交易习惯、各地的风俗习惯进行合理的判断。

实践中,对于需要数人共同完成的劳务活动,经常由其中一人作为召集人与接受劳务方沟通联络。召集人虽承担部分管理事务,但若与其他提供劳务者共同劳动、报酬相互均等,则其并未因他人的劳务活动额外受益,根据风险收益相一致理论,皆不应当将其认定为接受劳务方。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小鹿

2023年6月7日

陈小鹿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现为四川明炬(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人事法务部部长,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自律师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四川明炬(绵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720121050541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