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小鹿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26日 9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律师观点分析
正当防卫规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继刑法“第二十条”被唤醒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时,更应摈弃“唯结果论”等惯性思维,不使正义委屈求全,勿令合法向不法让渡。
二、案情概述
被上诉人李某下晚自习从学校门口乘座2路公交车回家,同车同学冯某革快到县医院站下车时将座位让给李某,而高某某不许李某坐在该座位上,并大声呵斥“滚”,该座位被高某某的同学坐了之后,李某就对着高某某说:“你就是常常吹牛逼的小子是吧!”,高某某就一拳打在李某脸上(嘴上),李某就对着高某某又说了一句:“你是不是欠的,你凭什么打我了?”高某某就对着李某胸口又是一拳。李某仍然没有还手,过了一会公交车开到滨水绿城站下了一部分学生,李某就找了前排一个位置坐下了,转过头与同学某某(个子比较大)聊了几句,有说到高某某经常骂人、吹牛逼之类的话,看见高某某一直瞪着李某,李某某就说:“你别理他”,李某就没有再说了。公交车到中医院站时李某某就下车了。突然,高某某走到李某跟前掐住他的脖子,并用拳头连续猛击李某头部,李某挣扎着站起来还击,此时车后的台阶拌了高某某一下,李某也被惯性的力量带了下去,左手顺势一个压上去的动作,以防摔倒,但此时高某某仍不住手并猛烈击打李某,李某右手顺手从上衣兜时拿出美工刀,向高某某做出挥舞的动作,意图将其逼退,并未再还击。高某某抓住时机,猛烈压制,以一连串的暴击快速将李某压逼至车箱中间位置,并已抵近车窗,李某此时已然被受严重击打,特别是头部昏沉、巨痛,而高某某并无任何停手之意,李某被迫将持在右手的美工刀向高某某进行挥舞,见高某某停下之后,也就停止了下来,皆不知是否划伤了高某某,此时公交车已停下,李浩就在惊惧之中下车离去。
其后,高某某经法医学司法鉴定评定为人体损伤9级伤残,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高某某父母遂以李某某父母为被告向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原告李某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1017.27元。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承担80%比例的赔偿责任,原告本人承担20%比例的赔偿责任,被告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二审法院判决
1、撤销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3)陕0622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
2、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高某某各项损失114410.36元;
3、驳回被上诉人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评语
事件起因、损益及责任承担分析。高某某长期凌霸学校同学,以大欺小,恃强凌弱,是为其常态的行为意识,已隐藏着巨大的不确定风险的不定时暴发,不幸的是这个暴发的对象是本案的李某。这次事件中,李某退无可退,忍无可忍,愤而还击自卫,并无造成高某某损害后果发生的任何主观恶意。且李某因此次事件致左侧额顳部头皮下组织肿胀,回家后头晕、呕吐数日,显然系高某某猛烈拳击所致,更因此次事件被逼转学至延长中学,学业停顿,身心皆倍受皆打击。因此次事件导致高某某的损害后果,结合李某携带美工刀两度挥舞划伤高某某等情形的考量,本案属于防卫过当,切合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考量,应以被上诉人高某某承担该事件的主要责任为宜。
最终,二审部分接受本律师(代理被告一方)的代理意见,对双方责任重新进行了划分,由一审原告承担20%、被告承担80%比例的责任份额,改为原告承担40%、被告承担60%比例的责任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