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小鹿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3日 25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反向劳务派遣、逆向派遣,应属无效!
—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案情概述
2014年4月28日,赵某某进入某公司承建的绵阳某广场工程项目工作,担任安全监察岗位,后担任安全副经理。该公司未为赵某某办理并交纳社会保险,2022年1月底,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口头告知赵某某,该工程已经完工,不用来公司(工地)上班了,赵某某多次找到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讨要“说法”,要求其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均未得到任何的正面回应。赵某某无耐只得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委托本律师代理仲裁。
用人单位抗辩
赵某某系某劳务公司员工,双方于2020年1月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现劳动合同尚未到期,该公司专业从事劳务派遣,赵某某属于该劳务公司员工,赵某某所告非人,仲裁申请主体错误,故其仲裁请求应予驳回。
本委认为及仲裁裁决
本委认为:1、申请人赵某某与案外人某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形式真实性申请人认可,但该合同起始日期为2020年1月,此时距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已经6年,故即使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由自己用工改为劳务派遣,也属于反向派遣,应属无效。故本委对该证据的效力不予认可。而申请人提交的“工作证”清晰载明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证件制作日期为2014年4月,被申请人也认可申请人在其承建的绵阳某广场项目工作。综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的规定,本委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4年4月起建立劳动关系。2、申请人系因被申请人承建工程项目招用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进入被申请人工程项目工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应当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2022年1月项目竣工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裁决: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 73052.20元(大写:柒万叁仟零伍拾贰元贰角);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8400.00元(大写:捌仟肆佰元整)。
律师评析
所谓反向派遣,又称之为逆向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可能根本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让劳动者与某一劳务派遣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然后构成形式上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在反向派遣中,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并无任何实质性的变化。
实践中,劳动者在非自愿甚至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突然被变更的情形并不鲜见,这一方面是因为许多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合作的方式降低用工成本,另一方面更或许仅仅只是一个“幌子”而已,此种情况下极易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同本案,如果仅仅以形式上的《劳动合同》为据,进而不认定赵某某与实际用人单位某公司之间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则显失公允,皆不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立法之宗旨。因此,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尽可能地揭开表面的现象,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 作出更符合客观实际的劳动关系认定。本案即是如此。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