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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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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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用工确认劳动关系仲裁!

发布者:陈小鹿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6日 13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述:

申请人王某某诉被申请人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律师代理被申请人。申请人在四川江油九0三工地(903医院),工程名称:江油市重点实验室改造工程,工程内容包含玻璃幕墙、石材干挂幕墙装饰装修。该工程由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材料研究所承接,其后将玻璃幕墙、石材干挂幕墙装饰装修分包给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施工,该公司又将其中的室外立面改造部分再度转包给四川某装修公司,申请人在从事外立面装饰装修作业时,不慎摔伤,遂向江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确认与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进而以便进行工伤认定。

仲裁结论:

江油市仲裁委在查阅本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后,接受了本律师的答辩意见,建议申请人撤诉,申请人经权衡利弊后,遂作出撤诉决定。该案顺利结案,不战而屈人之兵。

律师点评:

一、申请人缺乏基本举证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但并没有提供任何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基础证据缺失。仅从其仲裁请求和事实与理由的阐述,并不能看出与被申请人有任何联系,更不能看出有存在任何劳动用工关系的体现。

二、申请人所告非人。

1、被申请人将合法承建项目中的部分分包给某装修公司,该装修公司具备相关建设施工资质,皆系一家专业从事外墙装饰装修的企业,分包合同并约定该装修公司应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

2、被申请人已分两次支付了该装修公司工程款,并进行了工程量的结算。

3、申请人所称由被申请人公司彭某某带领进入工地,彭某某是被申请人工地负责人,因所建项目是涉密工程,有门禁系统,险登记备案在册人员之外,均需由他人引领方可进入工地。

4、申请人受伤后,由该装修公司派员送至江油 903医院治疗,同行还有工友李某某、阮某某等人,所有开支费用,均由该公司支付,未涉及被申请人。




陈小鹿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现为四川明炬(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人事部部长,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四川明炬(绵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720121050541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