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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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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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呯地一声音雷”—— 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发布者:陈小鹿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9日 10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2023年度十佳庭审案例

1.律师观点分析

就本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而言,核心讼争有两个,其一;受害者蹇某某、被告绵阳市某某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郑某某各方过错的有无及过错的程度;其二;被告绵阳市某某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某某二者的关系及责任形态的认定。

2.案情概述

2021年12月,原先蹇某某父母在被告郑某某处购买石油液化气。被告郑某某随即前往原告蹇某某父母位于北川县坝底乡中街家中进行安装调试。安装完毕后交由原告蹇某某父母及家属使用,直至事故发生前,被告郑某某未再对相关燃气设备进行检查。2022年6月2日晚8时许,原告蹇某某在炒制小龙吓的过程中,石油液化气突发爆燃,导致原告蹇某某被严重烧伤,经住院治疗后被鉴定为人体损伤致残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两处,2022年6月14日经北川县坝底乡及相关主管部门调查调处未果,原告蹇某某遂诉至法院,以法律讨公道,以公堂论是非。

3.法院判决

一、被告绵阳市某某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蹇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37516.86元;

二、驳回原告蹇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0元,由原告蹇某某负担6500元,被告绵阳市某某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00元。

注:一审判决作出后,绵阳市某某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调解后结案,被告郑某某自愿承担(基于人性化考量)17516.86元,余款22万元由绵阳市某某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同时郑某某对于借支绵阳市某某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2万元先期赔偿款及1万元风险保证金不再追索(共计5万元,含绵阳市某某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先期支付2万元),同时绵阳市某某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就本案对郑某某行使追偿权。

4.律师评语

本人代理被告郑某某胜诉!

一、员工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为单位,原告诉讼主体相对人选择错误。

被告郑某某(以下称“被告一”)系被告绵阳市某某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被告二”)员工,双方系雇佣关系,即劳务关系。被告二是专业从事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储配、运输、燃气具、灶具及设备销售的公司,也是绵阳地区指定的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配送公司。被告一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受聘于被告二,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载明“受聘企业:绵阳市某某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人员类别:液化石油气库站工”;由被告二颁发《液化石油气配送资格证》,监证机关:北川羌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北川县坝底乡一千余户居民液化石油气(燃气)的配送工作。被告二并制定了《供应站安全管理制度》、《供应站岗位责任制》、《供应站消防安全制度》、《配送站(点)安全管理制度》、《用户安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张贴于北川县坝底乡液化石油气库站,对被告一进行规范管束/管理;此外,还有定期学习汇报等一系列规定。被告二对被告一进行统一管理,制度规范,不仅是保证居民用气安全的需要,也是四川省住建厅、北川县住建局、发改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强制性的政府指令要求,以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用气所需及相应的安全保障。即被告一系被告二的雇员,不仅是被告二统一管理,服务群众的需要,更是政府行政指令的结果,有政府文件并颁发证书为证,此为客观事实,不复人为揣测腻断之!

被告一系被告二的配送员,有义务为配送站辖区居民配送液化石油气;此处,不论二被告/其一是否存在过错,职务行为导致之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皆恒定为被告二。显然原告选择将被告一作为诉讼相对方,是法律关系认识错误,或是基于其自身的某种考量而为之。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二、原告举证不能;且本案中二被告均无过错,爆燃导致的损害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二负责居民液化石油气的储配、运输事务,被告一受被告二的安排负责液化石油气的具体安装、调试工作。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将二被告作为赔偿义务人提起诉讼索赔,其前提应是二被告存在“过错”,有“侵权行为”的存在,对此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证明之,否则其诉求将不能得到支持。然,通过庭审表明原告并未能就此进行充分的举证,以证明二被告存在“过错”,达到其证明目的与价值所在。但,为客观的还原案件事实,被告一在其力所能及范围内,仍进行了较为充分的举证。

被告二制定了《液化气安全使用须知》、《液化气安全使用明白卡》,并载明了服务人员姓名(坝底配送站 郑忠明),服务电话,燃气维修抢险电话等,政府更是以多部门联名的方式印发了《关于严格遵守燃气安全法律法规的公告》,均以“广而告知”的方式张贴在坝底乡的街头巷尾广为宣传,乃至于《天然气安全使用明白卡》就张贴在原告房屋1楼的家门口!可见,原告完全无视安全用气之规定,乃至安全用气之基本常识,极度忽视,进而在无所作为的情况下,以致发生本不应有之爆燃事故!被告一按操作流程完成了液化石油气的配送,并当场调试完毕后,交接于原告(父母),其后的日常安全维护(防护)责任已然转移于原告方,用气安全亦同。被告一常年为坝底乡广大居民配送液化石油气,无一起安全事故,无一起投诉举报事件,为民服务,任劳任怨,扎根大山二十余年,无怨无悔,倘若因此次事故而被牵连之,对其而言又是何等的无辜和不公!

本人及被告一曾联系原告母亲欲进入事故发生的房屋进行现象勘查,但被拒绝。但结合相关案件材料,亦可判定事故责任在于原告本人:1.原告房屋系新近装修使用,燃气具(灶具)、燃气胶管、燃气阀门(减压阀)、气瓶均为新近购入;正常使用周期均应在2年以上。2.2021年12月4日被告一第一次向原告配送液化石油气,其后使用至2022年春节(说明此时尚无虞),春节后至2022年6月2日事故发生前再未使用,但2022年6月2日晚8时左右原告在厨房炒制小龙虾,因燃气泄漏发生爆燃事故;说明燃气泄漏应发生在6月2日当天或当晚炒制小龙虾的过程中,因炒制佐料气味亦有压制和影响原告嗅觉之辅因,而此前泄漏之可能性不大,否则只能归结于原告嗅觉、听觉、视觉全然丧失应有感知所致!但终结原因仍系原告自身之故,液化石油气聚集的燃点浓度(气味异常浓烈刺鼻),足以让人无法忍受,而必然会采取断然措施以避免之,绝不致浑然不觉,而致事发。3.《坝底乡6.2事件情况(初步)确认书》一、事发经过“在客厅的家属听到异常立即去灭火”,二、操作过程“从伤者家属处了解到:在使用过程中抽油烟机打开,厨房窗户未打开,客厅与厨房之间的推拉门打开”,这两段描述结合代理人在坝底乡派出所调取的事故现场拍摄照片5张、被告二公司安全员拍摄的燃气胶管照片1张、被告一拍摄的燃烧状态照片1张;可以客观分析事故成因及原告所述之真伪,①从坝底乡派出所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可以看出厨房窗户正对屋外,且窗户较大,若是打开状态,泄漏之气体可从窗户处飘离,很难形成爆燃之燃点,故厨房窗户未打开,致使泄漏气体无法飘离,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②据了解原告家中是厨房接连客厅,皆为家庭房屋布局常态,若“客厅与厨房之间的推拉门打开”,纵然原告极度疏忽大意,没有发现燃气泄漏,端坐客厅的家属何以也没有发现(闻到)泄漏的燃气,而需待听闻爆炸声响后方知异常进而灭火施援?同时,从坝底乡派出所提供的事故现场拍摄照片可以看出,厨房通往客厅的门口放置有一袋大米,大米口袋被爆燃的冲击力已完全击破,大米散落一地,如果客厅与厨房之间的推拉门是打开状态,断然不致使位于冲击波边缘位置的一袋大米处于完全爆裂的状态;说明并未打开客厅与厨房之间的推拉门!③从被告二公司安全员拍摄的燃气胶管照片可见是全新的燃气胶管,从被告一拍摄的燃烧状态照片可见厨房灶台下方已被深度燃烧、烧坏,燃气胶管已深度(伴有一定长度)烧坏,显然已持续的较长时间燃气泄漏并伴随燃烧,而原告却浑然不知,进而未采取任何应对之举措!故,本次爆燃事故的发生,不仅是原告无视用气安全常识规范,更是在极度疏忽大意的状态下,偶发的本完全可以避免的伤害事故。

陈小鹿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现为四川明炬(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人事法务部部长,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自律师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四川明炬(绵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720121050541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