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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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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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败用人单位“认不到”的惯例,代理劳动者成功胜诉!

发布者:陈小鹿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8日 21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述

2019年4月1日进入某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任销售经理,后因某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拖欠陈某工资,未依法交纳社会保险,双方 协商未果,陈某于2019年11月依法提出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审中,某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否认与陈某存在劳动关系“不认识”,进而拒绝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陈某提供了工作记录,公司存档扫描文档,工资转账银行流水,与某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人事专员邓某的通话录音,等一系列证据的前提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某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陈某拖欠劳动报酬工资28763.28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666.67元等仲裁请求。

二、律师点评

1、在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或未将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又故意隐晦隐瞒其他双方存在劳动用工关系证据的前提下,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工作中往来的函件(电子或书面),保留工作记录,工资条/工资表,考勤记录等材料进行佐证,这类证据虽然都是辅助证据,但只要能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证据锁链,也能为劳动争议仲裁委或法院认可,因为在证明劳动关系的举证中,法律对劳动者的要求通常不会太高和过于苛刻。

2、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而言,在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尽量不要以“不认识”简单的搪塞之,面对劳动者的举证,应积极备案面对,并准备必要的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如果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的,即便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不要较易否决之,因为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多或少的都会留下一定的“证据”,想要彻底否决,一般的情况下是很难做得到的。

三、律师建议

抓住法律问题的关键,依法维权,细心慎密注意收集和保留劳动用工证据,完全可以击破用人单位玩“躲猫猫”“认不到”的技俩

陈小鹿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现为四川明炬(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人事部部长,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四川明炬(绵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720121050541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