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小鹿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8日 21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述
陈某于2019年4月1日进入某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任销售经理,后因某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拖欠陈某工资,未依法交纳社会保险,双方 协商未果,陈某于2019年11月依法提出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审中,某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否认与陈某存在劳动关系“不认识”,进而拒绝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陈某提供了工作记录,公司存档扫描文档,工资转账银行流水,与某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人事专员邓某的通话录音,等一系列证据的前提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某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陈某拖欠劳动报酬工资28763.28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666.67元等仲裁请求。
二、律师点评
1、在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或未将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又故意隐晦隐瞒其他双方存在劳动用工关系证据的前提下,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工作中往来的函件(电子或书面),保留工作记录,工资条/工资表,考勤记录等材料进行佐证,这类证据虽然都是辅助证据,但只要能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证据锁链,也能为劳动争议仲裁委或法院认可,因为在证明劳动关系的举证中,法律对劳动者的要求通常不会太高和过于苛刻。
2、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而言,在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尽量不要以“不认识”简单的搪塞之,面对劳动者的举证,应积极备案面对,并准备必要的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如果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的,即便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不要较易否决之,因为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多或少的都会留下一定的“证据”,想要彻底否决,一般的情况下是很难做得到的。
三、律师建议
抓住法律问题的关键,依法维权,细心慎密,注意收集和保留劳动用工证据,完全可以击破用人单位玩“躲猫猫”“认不到”的技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