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小鹿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6日 24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述:
原告于2017年2月21入某养殖有限公司,任职项目经理,涉及关联公司轮流用工、交叉用工。被告整个集团公司于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由近7万员工已减员至已不足3万员工,减员约4万员工,短时间内大规模的“被旷工”,“被辞职”。2021年7月1日第一被告突然关停了原告工作系统界面,使原告无法进行工作考勤和管理,2021年7月12日第二被告人事通过微信向原告发出“催促上班通知书”,以所谓“旷工”未到岗工作为由,发出最后通碟,为减员除名做铺垫。2021年7月14日原告与两被告交涉,但遭无理推委。2021年7月15日第一被告通过微信留言方式,粗暴告知原告已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未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
律师观点:
一、共同被告。
本案,原告并未与第二被告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但二被告均存在轮流交叉用工的事实,从工资发放、社保交纳、工作内容中均可看出,且二被告均为关联公司。故,将江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列为本案第二被申请人,请求其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皆符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川高法[2019]39号》第8条之规定。
二、原告实为恶意规避经济性裁员之法律规定。
包括二被告在内的整个集团公司于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由近7万员工已减员至已不足3万员工,减员约4万员工。短时间内如此大规模的“被旷工”,“被辞职”,原因归咎于何方,凭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即可断定!正确的作法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之规定裁减员工,并依法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殊为遗憾的是,包括二被告在内的整个集团公司,完全置法律规定、法律尊严于枉然。刺破其面纱,其减员之举措实粗劣不堪!
三、事实上的解除行为已然确定,被告负有证明解除行为合法性的法定义务,然却举证不能。
2021年7月1日第一被告突然关停了原告工作系统界面,使原告无法进行工作考勤和管理,2021年7月12日遂以“正邦集团四川片区人资部”的名义通过微信向原告发出“催促上班通知书”,以所谓“旷工”未到岗工作为由,发出最后通碟,为减员除名做铺垫。2021年7月1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交涉,但遭无理推委。2021年7月15日第一被告通过微信留言方式,粗暴告知原告已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未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对此被告负有证明其解除行为(事实上的)合法性的法定义务,综合本案,被告只片面称“未予解除”,实则举证不能,应承担违法解除之法律责任。
裁决结论:
一审判决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万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二审,二审判决维持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