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小鹿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2日 5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赵某某诉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
案情概述:赵某某2016年在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做工时不慎摔伤,在住院治疗期间赵某某及其亲属与该公司经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了“私了”赔偿协议书并已履行完毕,但随后赵某某仍按程序进行了工伤认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捌级伤残,赵某某遂向法院提起撤销私了赔偿协议书之诉,意图重新获得捌级伤残的工伤赔偿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私了赔偿协议书所涉赔偿金额并非显失公平,遂判决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1、当事人双方达成的私了赔偿协议书,因缺乏专业律师的指导,故在协议书内容的阐述中难免有所遗漏和不规范,及存在措词等瑕疵,容易引发法律纠纷。2、私了的赔偿协议书,并不能阻却劳动行政部门依职权进行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行为。3、私了后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反水”,提起撤销权之诉,如本案;如确系显失公平,法院可能判决予以撤销,而如果判决一旦被撤销,则意味着工伤赔偿将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重新进行,用人单位先行私了已给付的赔偿金,只能依据不当得利主张返还,徒增诉累及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律建议:工伤私了要慎重,依法认定工伤进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虽然较为繁索,但稳妥无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