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小鹿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27日 17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赵某诉罗某、梁某
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案(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李某、赵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罗某、梁某遗赠抚养协议一案代理律师,经过庭前认真分析案件材料、调查取证,现结合庭审的具体状况,争对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主要代理意见,供贵院裁决时考量:
(一)、本案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从“抱约”看遗赠抚养协议
旺苍县嘉川镇**村*组村民梁某夫妻膝下无子/女,为解决老有所养、老有所依问题。结识了原告李某夫妻,经过近一年接触与了解,李某夫妻善良与勤劳,深深打动了梁某夫妻,使梁某夫妻内心得到了极大的慰籍。双方遂于2000年12月2日按本地传统风俗签订“抱约”一份,内容可体现为两个层面:①法律层面:李某夫妻承担梁某夫妻的赡养之责,家事主要由李某负责,李某有继承梁某遗产的权利…;②传统风俗层面:李某及其子视梁某夫妻为父母、祖父母,同为家庭成员,不得非议、歧视…。
该“抱约”法律层面之实质即为“遗赠扶养协议”。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而应根据合同内容(主要条款)所涉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全面理解和准确判定。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这里须强调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二原告与梁某(还有李、梁两家代表,执笔人等人),签订的该“抱约”在主体上是符合的。其真实性被告及其申请出庭作证证人梁仕某是认可的,原告所出示的所有证据均对此“抱约”有明确指引,该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遗赠抚养协议法律关系或继承法律关系(受遗赠人凭遗赠抚养协议享有的受遗赠权利系继承方式之一)均可,因为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二)、本案之案由、被告、诉讼请求
一、案由
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本案案由即遗赠抚养协议纠纷,皆可为其上级案由继承纠纷。遗赠扶养协议只是继承方式的一种,二者之间具有包容关系,案由同理;不论采用那个案由均不会导致法律关系的改变,及影响到原告诉求的变更。被告梁某称:“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在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此并没有法律之规定,更没有排除法定继承人作为被告之规定,纯属主观腻想!原告简单举一例以观之【北大法宝裁判案例:(2010)郴民一终字第676】。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继承、遗赠都是在死后实现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几种继承方式均可能在遗赠人、被继承人死后与其他法定继承人等因继承财产产生纠纷,此为常态,否则遗赠抚养协议之立法意义何在!
同时,结合法律之规定法院如果认为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相应变更案由即可(或调整为继承纠纷案件)。被告梁国英之说词也无任何实际意义!
最高法院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继承案件的案由有:二级案由一个:继承纠纷,下设:五个三级案由:(1)法定继承纠纷;(2)遗嘱继承纠纷;(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4)遗赠纠纷;(5)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其中,法定继承纠纷下设两个四级案由:①转继承纠纷;②代位继承纠纷。
最高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 三、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5、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 ,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二、被告
被告梁某所称“被告主体不适格”。其主要依据系前述所称案由错误,案由问题原告已经阐述清楚了,被告不适格的问题就不再过多说明了。不过被告梁某在法庭上说与原告并无实质争议、争执,但是其又承认取走了原告应该继承的所有存款,原告继承的房子也是她的,这不是在与原告产生了争议又是什么呢?同时,在继承梁某遗产上被告作为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着重大关系,如果没有这份“抱约”,那么遗产基本上确应为被告所有(因为在2012年7月梁某妻子罗某去逝后,如果没有该“抱约”就发生了第一次继承,起码梁某的自建房属于罗某的那部分,会分一半给她的母亲罗某),被告梁某当庭也一直否认原告对梁某尽了生、老病、死的赡养义务,无非是想推翻“抱约”取得遗产吗?还说与本案无关,岂非自欺欺人!梁某是非常适格之被告。
《继承法》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附】拟制被告
在继承案件中(不限于遗赠抚养协议之继承方式)银行取现、房产过户中,由于银行、房管局等部门必须凭公证文书或法院判决文书,确认的所有权归属后方能支取存款、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等,受遗赠人/遗嘱继承人就将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一并起诉,让法院判决确认归其所有,然后凭此进行办理。而这些法定继承人很多真的对遗赠、遗嘱无任何反对意见,直接承认,帮助受遗赠人/遗嘱继承人取得一份“判决书”,进而完成支取存款、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等事项。也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三、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根据特定的案由和民事法律的规定,提出的特定的要求。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二原告依法享有梁某夫妻全部遗产的继承权,动产、不动产所有权全部归二原告所有;2、判决梁某,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4705071516,于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家场信用社开立的存款账户,共计6笔(略),61000.00元存款本金及利息归二原告所有。二原告依法、依约享有继承梁国润老人遗产的权力,当然及于所有之动产、不动产,与法定的“遗产”范围相符,此为第1项诉讼请求之由;第2项诉讼请求主要是为获得一个明确的指引“***归谁所有”,银行凭法院判决支付尚未取走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笔存款36000.00元本金及利息。
至于被告梁某之子张某已经取走的三笔存款本息合计25714.25元,因为本案所涉继承法律关系中,与张某无任何的关联,其取走钱的不当得利行为系不当得利侵权之诉,不宜在本诉中同时提出,待本案判决生效后,原告将另行向贵院提出。
(三)本案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履行了对梁某夫妻生养死葬的赡养义务。
举证责任在被告
受遗赠人需证明遗赠抚养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即可。被告如果要否认原告尽了赡养义务等,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告举证证明,而非原告之义务。
一、被告梁国英之举证实不值一驳
从被告梁某第一次开庭申请的出庭证人陈述不能得出任何结论,且证人语言本身处于民事诉讼证据链的最低端,又是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亲属(姑侄关系),完全不足以采信。单独的证人证言依法亦不能成为裁判之依据。
第二开庭三份证人证言(自然人),应当出庭作证,没有出庭作证无效,且语词非证人书写,证人身份亦无法考证。梁某生前一段时间取款记录,与本案无关,仅为零碎的生活开销/家事安排而已。录音光盘无书面摘录,无法播放,不明出处,真伪,内容有无删减,应当公证未经公证亦无效。
二、原告为协助贵院理清案情,已经充分证明自己尽到了对梁某夫妻生养死葬的赡养义务
**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村第*村民小组证明、**村正义村民联名信(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7份旺苍县公证处谈话笔录(**村*组组长及罗某的6名亲属)。他们都指向了一个实事即原告非常尽职的履行了对梁润国夫妻生养死葬的赡养义务!第二次在**村村委会开庭,相信各方对此情况更是了然于心了,原告认为已经勿需再用更多的证言重复进行陈述了。同时从罗某的6名亲属的谈话笔录中亦可以看出只有原告进了赡养义务的。
摘要谈话笔录内容如下:
1、罗某妹妹罗远某:尽了赡养义务,生养死葬都是李某、赵某尽的责任。只有他们尽了责任的。
2、罗某妹妹罗小某:尽了义务的,生养死葬都是他们尽了责任的。没有其他人尽过义务。
3、罗某母亲罗永某:他们尽了抱养责任,生养死葬都是他们尽了责任的。没有了,只有他们李某、赵某在供养。
4、罗某妹妹罗小某:梁某、罗某生前是谁在供养?是李某、赵某夫妇。梁某、罗某生前的财产由谁继承?李某、赵某是他们的抱儿子,应该由李某、赵某继承。
5、罗某弟弟罗兵某:是李某、赵某供养的,生养死葬都是他们管的。没有其他人了。
6、罗某弟弟罗军某:是尽了赡养义务的,我认为应该由李某、赵某夫妇继承。
三、被告梁某对存款6.1万元本金的描述。被告当庭明确表示:“自己活下来就自己(梁某)用,如果死了就给我(被告 死者妹妹)用…”。这个就是遗嘱继承!在原告履行了对梁某夫妻生养死葬的赡养义务前提下,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这是继承方式决定的效力高低不同。更何况此说法无凭无据!
《继承法》第十六条 【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第五条【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鹿
2017年6月2日
注:本代理词观点为旺苍县法院完全采纳,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