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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发布者:施瑜律师|时间:2019年08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423人看过举报

笔者按:近日笔者接待了一位付费咨询离婚纠纷案件的客户。该客户的咨询要求相对于以往的客户来得更高,咨询内容也涵盖了离婚纠纷案件中多个方面的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凭借十余年律师执业过程中积累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给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咨询服务。在提供该案法律咨询服务过程中,有感于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很多知识要点散见于各类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司法文件中,而在实践中也很少有律师专门的进行系统性的梳理。故笔者有点心血来潮,利用空余时间对一般离婚纠纷案件办案中涉及的重要知识要点进行了系统化的梳理,既方便之后对该类案件的办理,又能与其他同行或业内人士分享。

离婚纠纷案件的目标是为了解决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和亲子关系这三大问题。解决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问题,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解决财产关系问题,即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解决亲子关系问题,即指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及相关问题。在本文以及下文中,我们将分别按离婚、财产分割和债务负担、子女抚养三部分进行梳理。本文梳理的是解除婚姻关系,也即狭义的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只要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的,法院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请求会予以支持,并不因一方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发【1989】38号)的有关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律师办理离婚诉讼案件,在起草起诉状、答辩状或发表有关代理意见时,也应当围绕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阐述)

 所谓婚姻基础,即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比如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的结合;是自主婚姻,还是包办、买卖婚姻;是经过慎重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婚的。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必然会对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所谓婚后感情,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它是评价婚姻关系好坏的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育、家务分担等,都会不同程度的影响着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需要对其作历史的、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过去,又要着眼于现在。

 所谓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包括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因素或事件。正确考量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内在联系,对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即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以及从当事人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

 上述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判断比较抽象,具有较大的主观性。为此,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应当判离”和“可判离”的情形。符合这些情形的,可以认定或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应当判离”的情形

《婚姻法》第3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可判离”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发【1989】38号)的有关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其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注:与《婚姻法》冲突,失效),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补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注:《婚姻法》已作应判离规定)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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