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瑜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江苏

施瑜律师

  • 服务地区:江苏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815200382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精神病人离婚的有关问题

发布者:施瑜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476人看过举报


精神病人可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在精神病人的离婚中,可能会因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启动特别程序,由人民法院对公民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认定。之后,再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参加诉讼。

如精神病人在结婚前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且起诉时该情形尚未消失的,应当提起婚姻无效之诉,而不是离婚之诉。

一、精神病人作为原告的离婚

1、如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首先通过特别程序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新的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提起诉讼。

2、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也即是说,如精神病人的配偶不存在上述情形,精神病人一方如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权提起离婚诉讼。

        二、精神病人作为被告的离婚

原则上是以不离为宜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条件,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法办字第112号)文件规定:

……(10)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当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南通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815200382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0897

  • 昨日访问量

    3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施瑜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