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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女子因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不仅使自己丢失工作,还被法院判决赔偿7000元

作者:周春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82次举报


真实案例:女子因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不仅使自己丢失工作,还被法院判决赔偿7000元

一、案件概述

1、原被告原为公司同事,双方因工作需要,共同加入只有14人的公司内部微信工作群;

2、原被告因工作中产生矛盾,被告在工作群中以语音或文字的方式发布了针对原告的信息,信息的内容与日常工作均无关联,信息诸如“做人积点德,老天爷看着你呢”、“把不该拿的钱吐出来”、“你的皮真的是全中国最厚的”、“打入十八层地狱、永不超生、扫把星、恶妇”、“孽畜”、“老子不干了也要把你弄到牢房里”、“装逼没你会,睡觉没你会睡”、“害人精、披着羊皮的狼”、“整个华山夏都都请你走”等等,总共有数百条之多。

3、被告的上述行为,经公司事后教育,被告对自己的行为向公司做出书面检讨。

4、因被告拒绝签收公司对其作出的《书面警告》,公司对被告进行开除处理。

5、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10000元。

二、法院判决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三、案例评析

名誉是社会公众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及宣扬他人隐私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被告在微信工作群中发布与工作无关的、针对原告的信息多达数百条,持续数日,被告此举,必然会使原告的工作状态、个人情绪受到影响,也必然会使群内的其他员工对此议论纷纷;其次,被告在工作群上所发布的内容带有侮辱性语言,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的名誉,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再次,为此事公司先后召开了两次“员工代表会议”并形成了决议,人事部门出具了《书面警告》和《解雇通知》,被告的行为不仅对原告个人造成了影响,甚至对会所全体工作人员,对人事部门的工作、以及对公司的领导决策层都产生了影响,不可谓后果不严重

“被告已经离职,已被移除工作群”,故现已经停止侵害;且被告已向公司领导进行书面检讨,故不再要求其重复赔礼道歉。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等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关于原告提出律师代理费的支出,法院认为该款是原告为实现其权利救济而实际付出的费用,应予以支持,但律师费数额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主张为宜,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为5,000元。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 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五、案件来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民初1286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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