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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擅自发布他人身份证照片,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

作者:周春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75次举报


微信朋友圈擅自发布他人身份证照片,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

一、案件概述

1、刘某与彭某原为好朋友,刘某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向彭某借款20万元。

2、刘某到期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彭某经多次催促后,刘某将彭某电话、微信、QQ均拉黑,导致彭某无法联系刘某。

3、彭某气愤不过,多次在其朋友圈内发布刘某出具的《借条》以及刘某身份证照片、手机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

4、彭某以刘某借款20万元逾期不归还为由向法院起诉刘某;刘某得知后,以彭某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起诉了彭某。

二、法院裁判

1、被告彭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微信朋友圈内有关涉及原告刘某身份证信息的内容;

2、被告彭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内连续三日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刘某公开赔礼道歉(文字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查);

3、被告彭某赔偿原告刘某公证费用1000元;

4、驳回原告刘某的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评析

隐私权是人身权的一种基本类型,受法律保护,是自然人享有的保持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私密且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权利,非依法律、法规之规定或非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均不得搜集、利用、公开他人隐私。本案中,被告在其朋友圈多次发布原告的身份证照片、手机号码、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已造成了原告个人信息泄漏,属于侵犯原告隐私权。原、被告因民间借贷关系发生纠纷,应通过正当合法方式妥善解决。原告拖欠被告借款属实,但这与被告侵犯原告隐私权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不影响本案对于被告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认定。结合本案的起因及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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