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之规定,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后确定;二是直接由法院确定。
实践中,一般都是由法院通过《举证通知书》确定举证期限,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一般为15日,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为10日,举证期限自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该期限向法院提交证据的,即为逾期举证。如需延期举证的,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1、由法院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之规定,案件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可要求其就逾期证据的理由提供相应证据。实践中,如果对方当事人不主动对逾期举证一事提出异议,为了庭审的顺利进行,法院很少会主动就逾期举证问题单独进行审查。
2、法院不采纳逾期提交的证据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之规定,法院经过审查,认定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不成立,逾期举证属于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原则上法院不予采纳。实践中,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会非常谨慎地适用该规定。
3、法院采纳逾期提交的证据,但对案件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根据新修改的《民诉法》和《民诉法司法解释》之规定,逾期提交的证据予以采纳的情形有以下4种情形:①该份证据事关案件基本事实;②逾期提供证据系因客观原因;③逾期提供证据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④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法院因上述4种情形而采纳案件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的同时,还应当对案件当事人视情节分别予以训诫、罚款。
4、承担因逾期举证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该项赔偿的前提是,对方当事人主动提出;赔偿的项目包括因逾期举证而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之规定,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对方代理律师,可直接主张不予质证。但是,对于该规定,由于对于逾期举证的后果规定的过于单一,又与我国的审判实践存在着一定的脱节,因此,在实践中被引用的情况少之又少。而新修改的《民诉法》和《民诉法司法解释》已经改变了逾期举证原有的单一法律后果。
我们律师在代理民事案件时,首先,应当做到及时收集、整理、提交证据,不遇到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可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申请书》,实践中,对于该申请,法院一般都会予以准许。其次,当面对对方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情况时,一定要第一时间就该逾期举证事实提出异议,并提请法庭注意该事实,继而再根据法庭对于逾期举证事实的审查判断,决定对该份证据是否进行质证,切不可直接主张不予质证,否则会被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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