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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质量问题,分为3类,买受人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房屋质量问题,向出卖人提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或“要求修复”的请求。
一、房屋质量问题的分类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除》)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之规定,房屋质量问题分为三种,分别为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②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③一般的房屋质量问题。
二、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除》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实施,因此,房屋的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主体,也是房屋质量的责任主体。在新房的销售过程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即为房屋的建设单位。
因此,在实践中,业主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甚至直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做法以及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当《物业服务合同》当中,明确约定了物业服务公司对于业主房屋质量需要承担维修责任的情况下,在出现房屋质量问题时,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物业公司进行维修。
三、针对不同的房屋质量问题,买受人分别享有怎样的权利?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除》规定,针对“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2种房屋质量问题,房屋买受人可直接向出卖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而针对“一般的房屋质量问题”,则不能主张解除合同,只能要求出卖人先行进行修复,在不能修复或修复不能解决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可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在(2018)京02民终2244号《民事判决书》当中,在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查明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房屋价值出现贬值的情况下,因买受人坚持将诉讼请求确定为“要求出卖人补偿房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差价”,最终导致买受人一审、二审均以败诉告终。教训不可谓不惨重。
因此,在出现房屋质量问题时,我们应当立即固定保全证据,根据房屋质量问题所属具体类型,确定具体的诉求,进而采取不同的维权手段。
四、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后,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1、固定、保存证据
当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第一时间固定保存证据,比如对房屋所存在质量瑕疵部分进行拍照、录像;通知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必要时,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相应的房屋质量鉴定。
2、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在准备好充足的证据后,买受人可与开发商直接交涉,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为了减少维权成本,就房屋质量问题,如果能与开发商协商解决,这是最简便高效的维权途径。
3、找第三方维修
当房屋质量问题,通过维修可以解决的情况下,如果与开发商协商不成功,买受人可以自己找第三方进行维修。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除》第十三条之规定,维修产生的费用最终将全部由开发商承担。因此,在此过程中,买受人要注意保留房屋质量问题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催告,保留维修的正规发票,以便事后向开发商追索相关费用。
4、向法院起诉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不成时,买受人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就房屋质量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权自身合法权益。
周春律师: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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