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的老年化越来越严重,养老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同时打着“养老”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最近本律师就接到好几起关于以“养老”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咨询,本律师在去年也针对“非法集资”做了一个专题讲座,因此,在此特意将讲座当中关于以“养老”名义的非法集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如下: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通过非法集资的概念,可以知道,非法集资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在我国具备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的机构主要有银行、上市公司、公募基金、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目前社会上那些号称“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如果没有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应审批,是不可能具备这里所讲的向公众募集资金的金融机构的资质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目前“非法集资”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了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其他形式,如提供服务、发放礼品、购买券、可以兑换货币、物品的积分卡等等。
3、非法集资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对象。
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如果是亲戚朋友同事之间的这种借款,那是肯定构不成非法集资的,但是如果像那种专门来社区或者在大街上跟你说,你把钱投到我们公司来吧,我们这里的回报率比银行的要高好几倍速的这种情形,那么就属于“向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在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过程中,犯罪分子为掩饰他们的犯罪活动,往往会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将非法集资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一)以投资养老公寓为名,以高额利息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在这种非法集资的诈骗模式下,养老公寓的项目大部分未经过审批,不具备相应资质,同时,项目单位很有可能就是个空壳公司,一旦拿到了老年群众的投资款,就很有可能会溜之大吉。
(二)以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关于这一种诈骗模式,有点类似传销,他利用的是老年群众的善良,犯罪分子提供养生讲座、免费体检等等好处,就是为了通过这些小恩小惠,赢得老年群众的信任,最后,再劝老年群众进行购买所谓的养老产品或者理财产品,而一旦当大家把钱投进去以后,犯罪分子很可能就会消失的无影无踪了。
(三)许诺老年人可通过缴纳“预订入住费”“床位费”等优先获得养老服务,其目的是回笼项目投资方的资金
法律对于“缴纳预订入住费”“床位费”的行为并不禁止,因此,目前很多养老机构都通过这种方式进行项目集资,以解决自身资金困难问题。但是,在项目还没有获得相应审批或者项目还没有达到入住标准的情况下,既要求“缴纳预订入住费、床位费”,这种情况下违法的。
针对目前所存在的以“养老”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特性,就如何防范该种形式的非法集资,本律师在此提出以下几点以供大家参考:
(一)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一定要经过民政部门的批准
提供养老服务的单位不光要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同时,还需要有民政部门的批准。所以,大家要确定一个养老服务机构是否合法,是可以向民政局进行咨询的。如果这个养老服务机构没有通过民政局的审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肯定是不具备提供养老服务资格的。
(二)养老服务的收费标准
根据《长沙市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民办养老福利机构……收费一般按月、季收取,不得实行超过一年以上乃至终生一次性收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变相集资等行为”之规定,如果有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要你交1年以上的养老服务费,那么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三)警惕养老服务的利诱性
我们这里讲的利诱性,是特指类似于“还本付息”的承诺。比如说,向养老服务机构交10000块的养老费,养老机构承诺,不仅会在这里得到养老服务,每年还会返还2000块的利息,像这种情况的养老服务,就是具有利诱性,这很有可能就是个陷阱。
(四)看资金划转
在正规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募集资金大都划转至银行募集资金的专门帐户上。在非法集资活动中,募集资金大都划转至某个私人账户或第三方企业账户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的借贷纠纷,法院是不会予以处理的,这对后续维权也是不利的。因此,老年群众对于以“养老”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活动一定要加以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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