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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发布者:周春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4日|分类:消费权益 |2529人看过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之间法律关系分析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组织,在对外关系上,其与物业管理公司、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社区)的法律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呢?本文当中,本律师将借合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简要分析。

一、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根据《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决定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为聘用关系,两者之间在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上均是平等的

从法律关系上讲,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委托者与受委托者、聘用与受聘的关系。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委托与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受聘或拒聘的权利,两者是平等的。

从经济关系上讲,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的,在提供一定的服务的同时,也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同样,业主在得到服务后,也应付出相应的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委员会和广大业主负责,并接受监督;而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并交纳各项费用。双方在经济关系上也是平等的。

二、业主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关系

根据《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物业管理工作”之规定,业主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社区)为指导、协调、监督之关系,具体表现:

1、业主委员会的选举需接受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选举材料需报街道备案,并由街道办事处通报社区;

2、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违法的,街道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3、对于业主委员会反映、投诉的事项,街道、社区应当及时处理;

4、业主委员会与街道、社区共同协商解决物业管理当中的重大事项;

5、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街道、社区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附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占业主总人数1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请求之日起60日内,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选举资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筹备组出具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备案后7日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代表共同协商解决: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重大争议;

(四)物业服务企业变更交接;

(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物业管理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协助有关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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