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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及权利义务

发布者:周春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1173人看过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及权利义务

目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自己生存环境,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是近年来环境保护问题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的根本原因所在。具体到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即表现为人们对自己小区物业环境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人们对于小区物业环境的诉求,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通过业主委员会来予以实现。借此机会,本律师结合相关物业法律法规,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及权利义务,在此作一个简单的介绍,以供大家参考。

一、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性质为自治性组织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之规定,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根据《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之规定,对于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物业公司专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基于业主自治的原则,作为履行业主自治职能的组织——业主委员会,其性质为业主自治性组织,其权利基础来源于对物业的所有权,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

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

就我们长沙而言,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予以规定,本律师经过整理,现将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简介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权利有: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5)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7)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4)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附: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第二条  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选举资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筹备组出具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备案后7日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前款第(二)、(三)、(四)项之一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另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业主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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