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本次新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出资不足时应承担的连带责任进行了完善补充,要求各发起人在其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作为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需要关注些什么呢?又如何避免承担连带责任呢?
律师解答
一、发起人的概念
二、发起人出资不足时的连带责任承担
新公司法第50条及第99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出资不足的情形及出资不足时的其他发起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具体包括:
(一)出资不足的情形
1. 以货币出资的,未足额实缴出资;
2.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
(二)发起人出资不足的法律后果
其他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利用股东失权制度避免连带责任风险
法条链接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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