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是指当公司出现资本过剩、经营亏损或在五年实缴制下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实缴出资等情形,通过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本文将围绕公司减资的方式、减资程序以及违法减资的后果来进行解读,以供探讨。
一、公司减资的方式
(一)一般减资
一般减资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减资方式,新公司法第224条对此进行了规定。与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对一般减资制度做了以下补充:
新公司法在224条第2款新增规定“公司在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的同时,还需在30日内于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新公司法第224条第3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即仅改变股东的出资金额,不影响股权比例。公司减资时原则上应遵循此规定。与等比例减资相对应的为定向减资,通常是针对个别或少数股东的减资,减资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适用定向减资的情形包括:主要包括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的股东失权减资,第162条规定的公司出于减资目的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二)简易减资
新公司法第225条新增规定了简易减资制度。简易减资制度本质上为通过减少实缴的注册资本来弥补亏损,即用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账户金额冲抵因亏损而呈负数的“未分配利润”账户,从而消除账面上的亏损,改善公司财务报表数据,且不会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关于该制度的规定如下:公司出现亏损且使用公司的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弥补后仍有亏损。公司通过简易程序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公司通过简易程序减资的,无需通知债权人,但仍需在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通过简易减资程序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二、减资流程
1. 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根据新公司法第67条之规定,董事会拥有制定减资方案之职权,董事会在制定减资方案时,应明确减少注册资本的金额、减资方式、减资后各股权比例、减资后公司章程的修改等事项。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时,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并经出席董事过半数通过。新公司法第59条规定股东会拥有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之职权,在股东会作减资决议之时,应当履行法定的召集、通知、表决等程序。并且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董事会作出减资决议后,董事会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以便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状况。即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上事项完成后,公司还可与参与减资的股东签订减资协议,明确减资的相关安排。
公司减资后会给公司经营管理带来一系列的变化,公司需根据减资后的具体情况修改公司章程,主要包括公司减资后的资本变化、内部调整等内容。新公司法并未对简易减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简易减资程序仍可参照一般减资程序进行,与一般减资程序相比,简易减资程序的“简易”主要体现在一下方面: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三、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
新公司法第226条新增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2. 违法减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此外,如公司减资使得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减弱的,债权人还可能要求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条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