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新公司法修订新增规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债权两种非货币形式作价出资,这一举措有利于释放投资潜力、激发投资热情。但实践中,股东以债权出资如果处理不当,将给公司及出资股东带来诸多法律风险。那么,新公司法下,股东以债权出资对于公司及出资股东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债权出资的程序又是如何的呢?
律师解答
本文中的股东包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以债权出资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以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出资和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前者一般是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将公司债权人转变为公司股东,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非货币出资方式,其法律规制也较为完善;后者则是以债权转让为基础,出资人将自己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公司,公司受让债权的同时赋予出资人股东的身份。本文将重点讨论后一种情形,即股东以对第三人的债权作价出资的情形。
一、债权出资的风险
1. 股东以虚假债权出资
所谓股东以虚假债权出资,是指股东与第三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取得虚假债权后,利用该虚构的债权作价出资的情形。有最高法法官认为,股东以虚假债权出资的,可参照《民法典》第763条保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当出资股东的债权实际不存在而债权人、债务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诓骗公司债权存在时,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仍可要求债务人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公司明知该债权为虚构的除外。
业务指引:实践中,公司可通过发函的方式询问债务人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若债务人诓骗公司存在的,此时公司可作为善意相对人在后续纠纷中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2. 债务人清偿能力不足
业务指引:公司在评估作价时需关注出资债权的清偿日期,股东以债权出资后,公司还需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二、股东以债权出资的程序
1. 评估出资债权价值
业务指引:公司设立时,公司及出资股东应认真履行评估义务,聘请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出资债权进行作价评估,严格审查出资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债务人的清偿能力等有可能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2. 依法办理债权转让手续
业务指引:出资股东应与公司、债务人共同签署相关《债权转让协议》等文件,明确债权的产生原因及时间、债权数额、债务人情况、债权履行情况、拟转为出资的债权数额及作价方式、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等条款。除此之外,公司财务也应当及时对此进行相应账务记载。
3. 依法形成股东会决议
4. 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法条链接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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