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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读系列(二十一)新公司法下公司解散与清算制度的完善

作者:周春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48次举报

新公司法解读系列(二十一)新公司法下公司解散与清算制度的完善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为五年,后续大量未实缴出资的公司,将选择通过解散清算注销程序退出市场。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解散与清算的修订,对实践中公司进行解散和清算业务将有什么影响?




律师解答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清算是公司由解散到终止的必经程序,解散则是引发公司开启清算程序的法定事由。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虽然存续,但已经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新公司法对公司解散与清算做了如下规定:

一、新增公司解散与清算时的公告公示义务

1. 公司解散时的公示义务

司法第229条第2款规定,公司出现新公司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解散事由的,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业务指引:当企业发生经营期限届满解散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公司、公司被吊销等情形10日内,公司应当及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填报解散公示内容,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公司清算时的公告义务

新公司法第235条规定,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业务指引:公司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或公示系统上发布公告。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能对债权进行清偿。

二、进一步完善股东自治内容关于公司存续规定

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而解散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业务指引:新公司法第230条是对股东自主约定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存续的规定,相对于旧公司法,新法明确了3个条件:

(1)解散事由的类型为营业期限届满、章程约定解散事由及股东会决议解散;
(2)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3)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在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如股东要决议公司存续,应注意以上条件和程序,避免决议存续行为无效。

三、清算程序中相关主体责任义务的完善

1. 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确定

清算义务人为组织清算、启动清算程序的责任主体。新公司法第232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民法典第70条虽有规定公司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但作为民商法体系一般法,其含义较为宽泛,对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有限,故新公司法对清算义务人作了明确规定

业务指引: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强制清算申请人范围的扩大

原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因法定情形应当清算而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清算的,公司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新公司法第232条则将强制清算申请情形增加“公司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同时将强制清算申请人扩大至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利害关系人。

业务指引:建议公司成立清算组后,及时开展清算工作,如清算组怠于清算,法院将强制清算,届时将产生一定的清算费用。

3. 明确清算组成员的忠实义务,新增清算组成员的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由董事组成,也可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组成。新公司法在第238条新增规定清算组成员在履行清算职责时也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的忠实义务是指公司清算组成员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清算组成员的勤勉义务是指公司清算组成员在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业务指引:新公司法第238条第2款明确,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新增公司简易注销制度
新公司法第240条新增规定了公司简易注销制度,与一般注销制度相比,公司简易注销制度流程更为简便,并可全程在网上办理(湖南省企业可登录湖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new.hunan.gov.cn办理)

1. 简易注销制度的法定前提:

① 公司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

② 经全体股东承诺。

2. 公告义务

 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20日;

② 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在2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 连带责任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的,股东若对前“第1项”的法定前提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业务指引:公司在进行简易清算,特别是清税环节,应重点对税务风险进行梳理,避免股东因清算后对欠付税款、滞纳金(每日千分之五)、罚款承担连带责任。

五、新增强制注销制度
根据新《公司法》第241条第1款之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强制注销公司登记。
但公司被登记机关强制注销后,公司股东或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并不受影响。
业务指引:当发生清算事由,股东应积极进行清算。如因置之不理,导致被公司登记机关强制注销,股东或清算义务人仍需对不履行清算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


法条链接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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