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为五年,后续大量未实缴出资的公司,将选择通过解散清算注销程序退出市场。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解散与清算的修订,对实践中公司进行解散和清算业务将有什么影响?
律师解答
1. 公司解散时的公示义务
新公司法第229条第2款规定,公司出现新公司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解散事由的,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业务指引:当企业发生经营期限届满解散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公司、公司被吊销等情形10日内,公司应当及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填报解散公示内容,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公司清算时的公告义务
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而解散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业务指引:新公司法第230条是对股东自主约定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存续的规定,相对于旧公司法,新法明确了3个条件:
(3)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1. 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确定
清算义务人为组织清算、启动清算程序的责任主体。新公司法第232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民法典第70条虽有规定公司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但作为民商法体系一般法,其含义较为宽泛,对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有限,故新公司法对清算义务人作了明确规定。
业务指引: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强制清算申请人范围的扩大
原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因法定情形应当清算而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清算的,公司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新公司法第232条则将强制清算申请情形增加“公司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同时将强制清算申请人扩大至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利害关系人。
业务指引:建议公司成立清算组后,及时开展清算工作,如清算组怠于清算,法院将强制清算,届时将产生一定的清算费用。
3. 明确清算组成员的忠实义务,新增清算组成员的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由董事组成,也可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组成。新公司法在第238条新增规定清算组成员在履行清算职责时也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的忠实义务是指公司清算组成员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清算组成员的勤勉义务是指公司清算组成员在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业务指引:新公司法第238条第2款明确,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简易注销制度的法定前提:
① 公司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
② 经全体股东承诺。
2. 公告义务
① 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20日;
② 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在2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 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9年
42次 (优于96.73%的律师)
82次 (优于98.72%的律师)
15582分 (优于96.93%的律师)
一天内
128篇 (优于98.3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