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周春律师
专注于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与处置
18570369130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新公司法解读系列(二十)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及法律责任

作者:周春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50次举报

新公司法解读系列(二十)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及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引入了注册资本五年实缴制度。为强化股东出资义务,新公司法同时新增规定了多种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那么,新公司法下股东有哪些瑕疵出资的情形呢?股东瑕疵出资时相关主体又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律师解答


新公司法第48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实践中,存在多种股东违反资本充实原则瑕疵出资的情形,在下文中,笔者将依次介绍瑕疵出资的各种情形及相关主体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瑕疵出资的概念

本文所指的瑕疵出资不包括抽逃出资,关于抽逃出资的相关规定,读者可查阅新公司法第53条。根据新公司法第49条、50条规定,股东瑕疵出资是指:
1.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2. 股东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瑕疵出资情形及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
(一)股东到期未足额出资责任
1. 出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日期足额缴纳出资
2. 法律后果
① 补足出资:
② 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新公司法并未对赔偿责任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建议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在相关协议中约定瑕疵出资的赔偿责任范围及股东瑕疵出资的违约责任,以便更好的规制各股东。
4.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新《公司法》第54条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如果存在股东未实缴出资而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二)公司发起人瑕疵出资责任
1. 出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及股东有限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
2. 法律责任
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董事催缴出资责任
1. 法定情形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未对股东出资进行核查催缴
2. 法律责任
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董事的免责情形,即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需对公司负赔偿责任,若在董事会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同理,如果有公司发起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而董事会不依法履行催缴义务的,相关董事应及时表明异议并要求记载于会议记录,从而在发生争议时可成为免责的有利证明。


(四)股东失权的出资补足责任
1. 法定情形
新公司法第52条新增了股东失权制度(新公司法解读系列(七)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失权制度”是什么?),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失权后,对失权股东的股权未在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注销。
2.法律责任
其他股东需按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股东相应出资。


五)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责任
1. 法定情形
①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出资
② 转让人转让存在出资瑕疵的股权(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
2.法律后果
① 对于法定前情形第①项,由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② 对于法定情形第②项,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只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周春律师 已认证
  • 18570369130
  •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 用户采纳

    42次 (优于96.7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82次 (优于98.7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5582分 (优于96.9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28篇 (优于98.37%的律师)

版权所有:周春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75637 昨日访问量:71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