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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读系列(十九)新公司法下股东诉讼权的行使情形

作者:周春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71次举报

新公司法解读系列(十九)新公司法下股东诉讼权的行使情形

       前文提到,新公司法对股东资产收益权与知情权均做了诸多完善。为了更好的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股东权利的更好行使,新公司法对股东的诉讼权也进行了多处完善,保证股东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及时有效的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新公司法下,股东在何种情形下有权行使诉讼权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律师解答


股东诉讼权是指当股东个人权利或公司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股东享有请求法院进行保护的权利,它包括了为了股东个人利益的直接诉权和为了公司利益的代位诉权。本文将解读几种代表性的股东诉权,以供读者参考:
一、股东直接诉讼

(一)公司瑕疵决议之诉

《新公司法解读系列(八)董事会/股东会瑕疵决议的类型及法律后果》一文中已提及公司决议“无效”、“可撤销”、“不成立”的三种情形,感兴趣的读者可移步该文观看。在这三种瑕疵决议类型中,股东均可通过行使诉讼权救济自身权利,但有以下几点需注意:
1. 在决议“可撤销”情形中,股东行使诉讼权受到60天法定期间的限制,即股东只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
2. 新公司法在决议“可撤销”情形中新增未被通知参会的股东可行驶诉讼权救济自身权利的规定,具体内容为:
① 股东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
② 该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未被通知参加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③ 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可请求法院撤销;
④ 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 对于决议“无效”及“不成立”情形,新公司法未规定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实践中对于股东要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或不成立之诉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有不同的观点:
  • 部分法院认为此两类诉讼为确认之诉,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客体,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 也有法院认为公司决议无效或不成立情形致使股东权益受损的,为督促股东积极行使权利,应当适用3年普通诉讼时效。
  • 因此,笔者建议,股东在发现公司决议“无效”或“不成立”情形时,应积极行使诉权,尽量在3年甚至1年内提起决议无效或不成立之诉。
(二)失权股东救济之诉
新公司法新增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实缴制度。在该制度下,新公司法配套规定的股东失权制度及失权救济制度。股东失权制度是指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经公司催缴后其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出资,公司可以宣告其失去相应部分股权的制度。具体可见前文《新公司法解读系列(七)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失权制度”是什么?》。对此,股东若对失权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这便是股东失权救济制度。
(三)股东知情权之诉
1. 新公司法第57条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并依法履行了相关前置程序,而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对于股东需查阅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新公司法并未规定需要像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一样履行相关前置程序,笔者建议股东无论提出查询、复制何种材料,都可以向公司发出书面查阅、复制要求的通知,以免在诉讼中被认定未不满足程序要求。
3. 股东依法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四)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受阻之诉
新公司法第8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该股东或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异议股东股权回购之诉
公司法第8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该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公司强制解散之诉
新公司法第231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七)董监高侵权之诉
新公司法第190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代位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诉时,由符合法定要求的股东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新公司法第189条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为:
① 法定前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监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② 诉讼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单独或合计持有母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③ 诉讼程序:
  • 首先股东可书面请求公司的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 监事有第①项“法定前提”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起诉。
  •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上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双重代表诉讼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是股东代表诉讼在母子公司上的延申。即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有上述“法定前提”之行为时,母公司的股东同样可依据上述“诉讼程序”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六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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