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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读系列(十八)新公司法下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职责有何变化?

作者:周春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59次举报

新公司法解读系列(十八)新公司法下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职责有何变化?

       新公司法对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职责做了诸多新增规定,从而对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职权的行使做出了更严格的限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么,何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新公司法对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职责又作了哪些新增规定?



律师解答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1. 控股股东
①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其出资额超过公司资本总额的50%的股东;
②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其持有的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50%的股东;
③ 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与原有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取消了实际控制人不得是公司股东的限制这意味着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具备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从而使得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可能存在重合的现象。


二、新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职责的规定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侵权责任
① 新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并未完全禁止关联交易,根据新公司法第182条之规定,董监高拟公司进行交易的,应当就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修正)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仍需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法院审理股东实控股东以及董监高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的不但审查公司内部程序,还要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权益进行实质审查
② 新公司法第192条新增了“事实董事”规则即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2. 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时中小股东的股权回购救济权
新公司法第89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因此情形所收购股东的股权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销。
3上市公司应披露实际控制人信息
新公司法第140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4. 对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的另行规定
新公司法第16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忠实、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是一消极义务,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职务时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勤勉义务是一积极义务,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职务时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法条链接


1.新《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修正)

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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