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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读系列(十七)公司信息公示义务及法律后果

作者:周春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62次举报

新公司法解读系列(十七)公司信息公示义务及法律后果

       公司法首次以法定形式对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或公告的事项作出了规定,并对应当公示而不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那么,公司需公示的事项有哪些呢?如果未按规定公示又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律师解答


本文所指的公示,是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或公告。在本文中,笔者将对公司需公示的事项进行列举并解读相应的法律后果,以期降低公司法律合规风险。
一、根据新公司法,公司需公示或公告的事项包括:
1.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公示的公司登记事项
① 名称
② 住所;
③ 注册资本;
④ 经营范围
⑤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 公司应当自行公示的事项
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③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公司应当确保上述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 公司解散事由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公司出现以下解散事由的,应当10日内将解散事由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①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 股东会决议解散;
③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⑤ 法院根据股东起诉,判令公司解散的。
4.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
5. 公司合并或分立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十二条之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6. 公司减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公司减资或“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均需要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7.公司被清算的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清算组在成立之日60日内应当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8. 公司被强制注销的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二、法律后果

新公司法规定,未按《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对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
1. 对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链接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注册资本;
(四)经营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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