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作为公司“三会一层”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在公司事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上一篇文章提到,新公司法对监事会制度进行了多处调整,那么,新公司法对于监事会的设置、成员构成、任期、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如何具体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关于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有规定的,需按照《公司法》规定处理,《公司法》没有规定的,方可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那么,本文笔者将对新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的职权及运行规则解读如下:
一、是否设置监事会
1. 不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的,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2. 不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公司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
3. 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
二、监事会成员构成
1. 监事会成员要求3人以上,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确定
2.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监事任期
任期为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2. 改选出新监事前,原监事仍应当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四、监事会职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或监事享有的职权如下:
检查公司财务;
2. 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要求其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人选
会议召集和主持人选确定: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2. 会议召开次数要求
①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②股份有限公司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③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3.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表决机制
监事会采用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所作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5.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法条链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七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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