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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读系列(七)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失权制度”是什么?

作者:周春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08次举报

新公司法解读系列(七)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失权制度”是什么?

       新公司法确立了五年实缴制度,明确了公司注册成立后,股东需在5年内实缴出资。同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按期实缴出资的,新公司法配套规定了“股东失权制度”。那么何为股东失权制度?在何种情形下,股东将“失权”呢?股东“失权”后又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律师解答


一、股东失权制度的概念

股东失权制度是指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经公司催缴后其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出资,公司可以宣告其失去相应部分股权的制度。


二、股东失权的程序规定

在五年实缴制度的前提下,新《公司法》详细规定了股东失权制度。根据新《公司法》第51条、52条之规定,股东失权的程序规定如下图所示:

 

具体要点如下:

1.发出书面催缴书

董事会应当核查股东出资,若发现有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的,董事会应当对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书面催缴书可以载明宽限期(宽限期≥60天)。

2.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实缴出资

3.董事会决议

4.发出书面失权通知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5.失权股东诉讼

若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东失权的法律后果

1. 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过往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减资程序时,需要全体股东签字确认。鉴于丧失的股权在工商系统中仍然登记于失股股东名下,实务操作尤其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丧失的股权在转让、或办理减资时,是否可由公司直接办理,而无需失权股东配合,仍有待后续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统一办理流程规范。

2. 六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其他股东按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法条链接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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