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解读系列(六):五年实缴制下,股东何时需提前实缴出资?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实缴出资,该规定虽然改变了原公司法规定的全面认缴出资制度,但还是给了股东5年的实缴出资期限。那么,何种情形下,股东需要在5年内提前实缴出资呢? 律师解答 根据《公司法》第54条之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债权人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提前实缴出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所需条件: 1. 公司对外负有债务; 2. 债务已经到期; 3. 公司不能清偿该到期债务; 4. 公司股东未全部实缴认缴出资; 5. 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要求该股东提前实缴出资。 注:《破产法》及现有相关执行法律法规,也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进行了相应规定,但该规定实质上也已经包含在新公司法第54条所列情形当中,故在此不予赘述。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九民纪要》第六条 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