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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分红的规则、税务处理 以及节税技巧

发布者:周春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6日|分类:公司法 |1808人看过




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分红的规则、税务处理

以及节税技巧

年关将近,最近好几家顾问单位都有陆续咨询关于“公司分红的规则、税务处理及节税技巧”等相关问题。加之,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分红做了进一步完善,因此,本律师现就该上述问题,从法律层面及税务层面总结梳理形成此文,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助益。

一、违规分红的法律责任及税务后果

(一)违规分红的法律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可知,公司违规分红的,会有如下法律责任:

1.股东退还违规分配的利润;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规分红的税务后果

实践中,违规分红的情形极为常见,违规分红的手段主要是通过“挂往来账”、“提取备用金”、“拿发票冲抵”、“虚构人员工资支取”等方式实施。如此操作,将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税务风险,比如未履行分红个税的代扣代缴义务、虚开普通发票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轻则税务处罚,严重的甚至会涉嫌刑事犯罪。

二、公司分红的规则及程序

(一)公司分红的前提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之规定,公司在分配利润前,应当有以下几个前提:

1. 分配的是“税后利润”

即股东分红前应当先完成公司层面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以税后利润作为分配基数。

2.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即如果公司以前年度有亏损的,应当在弥补全部亏损后,才能将剩余利润进行分配。换句话说,如果公司账上有亏损即“未分配利润”科目为负数的,则不能进行分红。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除了可以用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弥补亏损以外,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也可以用于弥补亏损。所谓资本公积金,可以简单理解为当股东的实缴出资金额超过认缴出资金额时,超过部分即在公司账簿上作为“资本公积金”进行记载。

极个别的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账上的“盈余公积”科目余额大于以前年度亏损的,即公司财务做账时未用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此时即使公司账上有亏损,“未分配利润”科目为负数,公司仍可以进行分红。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情况,仅存在理论当中,实践中,公司会计一般是不会如此做账。

3. 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但在以下2种情形下,公司不需要提取法定公积金:

①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选择“不再提取“继续提取”法定公积金。

②公司当年利润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为负数,此时即使公司当年有税后利润,但也无需提取法定公积金。

4. 提取任意公积金

从名称可知,“任意公积金”可以提取也可以不提取。当公司想将部分税后利润留存在公司,并且该部分税后利润以前都不作为分红进行分配的,经股东会决议,可将该部分税后利润提取为“任意公积金”。

(二)公司分红的原则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款: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之规定,公司分红的原则如下:

1. 有限责任公司可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全体股东也可自行约定分红比例;

2. 股份有限公司按所有股份比例分红,但同时允许公司章程对分红比例另行约定;

3.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红。

(三)公司分红的实施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之规定,分红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在股东会作出分红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在决议作出6个月内完成分配。规定6个月的实施期,是针对实践中“部分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不执行公司股东会分红决议,导致分红迟迟无法分配”这一现象,所进行的完善。

 

三、公司分红的税务处理

公司分红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在财务层面要做账,税务层面也要进行纳税申报。根据公司股东类型不同,税务处理分别也各不相同:

1. 公司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

自然人股东取得公司分红,需要缴纳20%的个税,且根据税法规定,公司作为个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对分红个税进行代扣代缴。若公司未进行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则可能面临应扣未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2. 公司股东为“公司”的

(1)若作为股东的“公司”属于“居民企业”的,向居民企业分红(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与之相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当公司股东为“居民企业”时,此时作为股东的“居间企业”就取得的分红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公司层面,更不存在股东分红个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若作为股东的“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的,则分红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作为股东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分红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由公司履行分红的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 公司股东为“合伙企业”

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之规定,在所得税法层面,合伙企业是一个“透明体”,本身不存在纳税义务。

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就合伙企业作为股东从公司分回分红,由自然人根据“先分后税”原则,以自然人所分得的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企业进行代扣代缴。此外,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实际将分红分配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自然人都需要承担个税。

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公司的,根据税法规定,此时不得适用“居民企业间分红免税”政策,作为股东的“公司”需就其分得的分红正常申报企业所得税。

 

四、公司分红的节税技巧

根据上一章节“公司分红的税务处理”可知,要实现公司分红的节税,通过以“公司”作为股东持股公司,是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的,即此种情形下,公司向股东分红,公司股东不要缴纳所得税。但即使在此种情形下,如果最终的自然人股东要拿回分红,仍然需要承担20%的个税。结合现行税收政策,目前实践中,通过“发放年终奖,并选择单独计税”的形式进行“分红节税”,是相对可行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文件规定,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自然人股东在公司任职领取工资的,完全可以通过税务测算,通过“发放年终奖,并选择单独计税”的形式实现“分红节税”。

因为自然人分红的个税税率为20%,而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分红”,且选择单独计税的,则可适用3%-45%的税率,中间税率差别极大。此外,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分红”的,所发放的年终奖还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分红则不可在税前扣除。因此,

因此,如分红金额为12万元,则个税为120000*20%=24000元。但如果选择以“年终奖”形式发放的,并选择单独计税的,则应缴纳的个税为120000×10%-210=11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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