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刑后民”的情形:
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应当中止审理。
“刑民并行”的情形:
(一)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二)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
128.【分别审理】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
130.【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已修改为“第153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5号: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已将熊小斌与陈至柔、陈至贤间的借款纳入熊小斌的犯罪数额。陈至柔、陈至贤虽主张案涉纠纷与熊小斌刑事犯罪系相互独立的两个事实,但案涉《借款转移支付协议》系建立在陈至柔、陈至贤与熊小斌间存在借款关系的基础上。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陈至柔、陈至贤的上诉,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345号:关于本案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问题。张瑞英等人认为就本案所涉借款,张瑞英等人已于2016年7月,以海宴公司、岳良明、岳航星涉嫌贷款诈骗向师宗县公安局报案,本案应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中止审理。但张瑞英等人至今未提交公安机关立案的证据,故张瑞英等人关于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主张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00002号:关于本案应否“先刑后民”,中止审理问题。本院认为,渠源清代表民生银行和平西路支行收取利达公司用于贴现的汇票后,即在民生银行和平西路支行和利达公司之间产生票据贴现法律关系,民生银行和平西路支行因未妥善保管讼争的汇票,致使利达公司的票据权益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这与渠源清违规操作、涉嫌犯罪的个人行为之间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无论渠源清涉嫌犯罪的行为结果如何,均不影响民生银行和平西路支行对利达公司应承担的票据损害赔偿责任。即本案的审理结果并不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本案无需“先刑后民”、中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393号:国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借贷关系存在本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经鉴定,“3.20《承诺书》”及“4.2《证明》”上出现与诚信公司、国丰公司备案印章不一致的非备案印章。国丰公司印章被伪造的事实虽然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依据本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继续审理本案,并无不当。国丰公司主张“先刑后民”中止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92号:本案不存在需先刑后民的问题。祺祥公司、日昇昌公司相关人员虽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但金广公司代祺祥公司、日昇昌公司偿还贷款取得了涉案钢材的所有权及质物返还请求权,因平安银行作为质物返还义务人不能返还质押的钢材而发生纠纷,双方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与祺祥公司、日昇昌公司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并无直接关联,本案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与祺祥公司、日昇昌公司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事实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祺祥公司、日昇昌公司相关人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平安银行在本案中应负有的民事责任,故刑事案件审理结果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无需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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