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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补偿款、赔偿金、违约金如何纳税?

作者:周春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071次举报


一、国家赔偿款:不征税

政策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二、保险赔款:免个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相关规定,自然人获得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三、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免个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四、取得政府征收补偿如何纳税

如属于商业征收的,实质上为买卖关系,按买卖关系征税

(一)个人取得征收补偿:免增值税、免个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取得征收补偿

1.增值税:免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按照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甲公司被征用土地,取得厂房等建筑物和机械设备的补偿费和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一样,均应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征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甲公司如果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公司制法人单位,对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厂房等建筑物补偿费、机械设备补偿费,如果甲公司能够将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那么,就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不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甲公司被征用土地,市政府与甲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五、违约金

(一)企业取得的违约金

1.有无发生应税行为,未发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2.销售方取得违约金,发生应税行为(存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经营性活动),取得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开票,缴纳增值税;购买方取得的违约金,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3.企业所得税:作为营业外收入,征税

4.无法取得发票的违约金、赔偿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赔偿金的支出如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同样,因不属于应税行为,对方未开具发票,也可凭借收据进入成本。

(二)个人取得违约金,分情况处理,看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如:股权转让的违约金,转让成功的情况下,转让方取得的违约金,要缴纳个税(防止纳税人通过违约金形式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以逃避纳税义务);受让人取得违约金的,不属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个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866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6]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六、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缴个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七、个人终止投资取得的赔偿:缴个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八、因专利权被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缴个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5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皖地税[2000]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三相组合式过压保护器”专利的所有者王某,因其该项专利权被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规,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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