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转股”的法税分析及筹划思路
近期团队经常接到客户咨询“股权能不能1元转让?有什么风险?”我们通过此文,就此问题在法律、税务两个层面进行如下分析。
一、什么情形下股东会选择“1元转股”?
1、未实际出资+亏损
当股东未实际出资,且企业为亏损状态时,股东以1元的价格转让所持股权。
2、继承或向亲属转让股权
继承或者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股权价格可以明显偏低,也就是俗称的“1元转股”。
3、基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
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生产经营严重影响,1元转让股权。这主要发生在国企或央企为了完成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而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
4、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的股权
比如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时,通过公司章程进行约定,在被激励股东退出时,激励股不能对外转让,应当以1元对价向企业内部员工转让或由公司回购。
5、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股东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与受让方签订“1元转股”的协议。
6、恶意逃税
股东出于逃税的目的,签订阴阳合同,向税务机关提交转让对价为1元的合同,私下则按抽屉合同收取转让价款。
以上第1—4为税法规定的股权转让价款可以明显偏低的情形,也就是可以“1元转股”的情形。第4种情形需要将公司章程、股权激励方案等资料提交税务机关审核备案,方可执行。第5、6种情形背后的法律风险、税务风险以及税务成本则较高。
二、“1元转股”的法律风险分析
1、“1元转股”是否合法有效?
国企股权转让价格需要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民企对股权转让的价格遵循自由约定原则。所以,一般情形下,民企股东对外约定“1元转股”是合法有效的。
但如果“1元转股”,是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存在抽屉合同,合同效力则另当别论。
2、“1元转股”的法律定性:转让行为或者赠予行为?
目前主流观点都认定为民事主体之间正常的转让行为,但在查阅各地历年法院的判例过程中,有些判决书认定1元不属于实质上的对价,因而将股权转让合同认定为赠与合同。
案例:杨与彭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定:“杨受让彭所持有的天之眼公司的7%的干股权,仅需支付1元,故双方对股权的转让并未约定实质上的对价,原审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为赠与合同正确。至于合同约定股权受让方需引进公司资本、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内容,系对赠与约定的义务。若杨违反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彭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3942号】
上述判决认定的理由有待商榷,因为股权受让方以1元对价取得股权,并不一定意味着受让方资产增加,相反可能会由于取得股东资格后,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导致经济利益受损。所以,本律师认为:不应只从转让对价认定是否属于赠予行为。
“1元转股”符合什么条件应当被认定为赠予行为呢?本律师认为,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形式上:应有赠予的意思表示,比如通过合同或者往来对话明确记载赠予的意思表示。实质上:赠与方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股权,也就是转让价远远低于股权的公允价格。比如在股权已经实缴或者公司明显盈利的情况下,仍以1元价格转让,且受让方受让股权后,股权的变现期限、变现额度等没有任何条件和障碍。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法院最终认定为赠予行为,应由受赠人应按“偶然所得”的税目承担个税(个税=受赠股权的市场价格×20%)。实务中,如果发生自然人股东转股,税务机关会按转让行为向转让方征收个税【个税=(转让价-取得成本-相关税费)×20%】。如后续双方发生纠纷,法院认定最终为赠予行为,此时赠与人(转让方)已经按财产转让所得承担的个税是否可以退还?如不能退还,是否可以要求受赠人补偿?另外,因财产转让所得与偶然所得的计税基础不同,偶然所得的计税基数往往高于财产转让行为,产生的税差该如何处理?依据税法征管的原理,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应退回转让方所缴纳的税款,再由受赠人申报个税,但实务中很难实现。转让方最佳救济途径应在诉讼中进行找平补偿。
三、“1元转股”的税务分析
1、“1元转股”所涉及的税种及分析
税种 | 目标公司主体类型 | 是否有纳税义务 | 纳税义务主体 | 备注 |
增值税 | 非上市公司 | × | 转让方 | |
上市公司 | √ | 自然人、个体户免 | ||
新三板 | × | |||
企业所得税 | 全适用 | √ | 转让方 | |
个人所得税 | 全适用 | √ | 转让方 |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非限售股,免税。 |
印花税 | 全适用 | √ | 双方 |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方单方征税 |
2、“1元转股”的税务风险
实务中,税务机关如认定“1元转股”的操作中,存在“股权转让价格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有权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调整。此种情况下,交易方需要对“1元转股”的行为进行补税,严重的,甚至还会被以偷逃税款为名追究法律责任,而这也是“1元转股”中典型的税务风险。
四、股权转让环节降税的筹划思路
股东选择“1元转股”的原因,主要是基于降税的目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同样,降税也应遵循税法之道。本律师认为以下几点可以借鉴:
1、利用并购重组中的特殊税务处理
通过股权收购、合并、分立、划转等方式,可以适用所得税的特殊税务处理,税款并不在重组当期缴纳。
2、利用税法规定的“合理低价”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以下情形属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3、先分红后转股
利用居民企业间分红免企业所得税之政策,先分红,降低目标公司的股权价值,然后再进行转股。
4、先减资再增资方式
原股东按平价减资,新股东按平价增资,实现新老股东之间的过渡,该方式下新老股东之间由于没有直接股权转让行为,也就没有转让所得,征税也无从说起。
5、利用“市场价格”的波动性进行筹划
非上市公司股权公允价格确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而且会随诸多因素发生变化。所以可以通过筹划市场端价格来降低交易税费,比如在PE/VC进场前进行股权转让、通过设计交易延缓收入等方式来降低纳税额度。
6、特定拍卖场景下的交易
利用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进行的企业战略重组、司法拍卖、股权质押等方式形成的交易价格来降低股权转让的税额。
7、利用多层股权架构(间接转股)方式
在目标公司之上架设多层主体,通过间接转股方式转让。
总之,只要不是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存在抽屉合同,法律层面是认可“1元转股”效力的;但在税务层面,“1元转股”若使用不当,则存在着较大的税务风险。同时,结合税法规定,从税务实践的角度,要实现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节税目的,是有多种途径的,而不合法的使用“1元转股”并非一个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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