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主体:稽查局
稽查局属于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省税务局有个稽查局,长沙市税务局分别有4个稽查局,区县一级税务局是没有稽查局的。
稽查局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组织查办督办税收重大违法案件。
办公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69号
联系电话:0731—84185818
第一稽查局
主要职责:负责所辖区域的税务稽查工作,包括天心区、雨花区、浏阳市。
办公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460号
联系电话:0731-85593828
第二稽查局
主要职责:负责所辖区域的税务稽查工作,包括芙蓉区、开福区、长沙县(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办公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460号
联系电话:0731-85982762
第三稽查局
主要职责:负责所辖区域的税务稽查工作,包括岳麓区、望城区、宁乡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办公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17号
联系电话:0731-85929666
2022年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亚洲倡议”高级别会议的发言中提出“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
2022年对于涉税违法的行政执法程序有了非常大的变化,原来税务机关稽查是即查即处理,最新推出的“五步工作法”:
提示提醒、
督促整改、
约谈警示、
(以上三步为非强制性执法方式)
立案稽查、
公开曝光
这一方法目前被广泛适用于征管和稽查领域,为涉税违法纳税人提供了一个在税务数据预警后,“自查自纠”的空间,通俗讲就是提醒涉税违法者积极自我整改。
在今年的邓伦偷逃税款案中,邓伦存在“经过督促后仍不改正”的情况,最后被公开曝光,“被追缴并罚款1.06亿”。
(一)案件来源
1、违法举报;
2、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每年随机抽查20%的企业,5年抽查一轮,3年内已抽查的不再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3、专项检查,文娱行业专项检查、治理;
4、数据指标异常预警,税务系统内推送;
5、被其他企业的涉税问题牵连。
(二)批准
立案须经稽查局局长签字批准实施立案检查
1、检查前,稽查局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2、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3、纳税担保、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包括:划扣银行资金、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查封、扣押期限:一般情形下为30日,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最长可延长30日。有逃避纳税义务的,为6个月,再延长则需要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
1、检查结束后,稽查局应当对案件进行审理。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稽查局审理后提请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案件审理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正确;
(二)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三)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八)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2、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利: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3、经审理,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税、滞纳金
(二)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必须公开
(三)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五)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
1、强制执行,可由稽查局强制执行、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检索案例发现,实践中,一般都是稽查局自行强制执行)。
2、作出强制执行文书前,应当制作并送达催告文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3、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4、实践中,资金紧张的,可先缴欠税,再缴滞纳金。自2020年3月1日起,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缴纳欠缴,再缴纳滞纳金。(欠税与滞纳金的关系,类似借款本金与利息,给予选择权,可以少缴滞纳金,体现的也是减税降费的初衷)
1、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对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复议。
2、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可委托律师;而税务机关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要求税务局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不能请律师作为外援)。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收发生在担保设定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
3、税收优先于行政罚款、没收财产;
4、涉税类犯罪,税收优先于刑事罚金、没收财产;
5、国税总局关于“滞纳金的优先权”的回函,只是在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这些环节中,这些措施都是税务机关的征管职权范围内。这里并没有包括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破产清偿顺序不是由税务总局决定的。
6、有关税款滞纳金在破产企业债权的是这样的:
(1)税款是优先债权。
(2)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是普通破产债权。
(3)破产案件受理后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税收发生在担保设定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依照该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涉税类犯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其他类犯罪,目前实践及立法,并未予以明确)
9年
42次 (优于96.73%的律师)
82次 (优于98.72%的律师)
15582分 (优于96.93%的律师)
一天内
128篇 (优于98.3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