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缴税款的退还期限:
①税务机关发现,不受期限限制;②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受3年期限限制。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二、税款追征期:
①因税务机关原因,未缴或少缴,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未缴或少缴,3年内追征;但少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延长至5年。
③偷税、漏税、骗税的,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④根据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一般是累计税额10万以上的)可以延长至五年。实践中,一般是查3年。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三、税务行政处罚追溯期:5年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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