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李总持有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A公司60%股权,公司经营多年后,公司核心技术竞争力优势凸显,近2年公司每年可实现净利润1000多万,因考虑股东分红20%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司迟迟未进行利润分配,按李总所占股权比例,李总可享有的未分配利润为1500万。现李总拟投资一个新项目即B公司,投资额为1000万,咨询如何设计投资路径及相应税务成本。
二、投资路径
李总在拟投资前,设想过2种投资路径:
路径1:直接由A公司投资持股B公司,因A公司其他股东基于风险因素考虑,不愿意以A公司名义直接投资该新项目公司,为避免股东内部矛盾,李总拒绝采用该投资路径。
路径2:A公司向李总分红,李总以个人名义直接投资持股B公司。
三、税负分析
李总从A公司分红后再投资B公司,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500×20%=300万,如采用路径2,税负成本偏高。李总现在所面临的此种情况,属于自然人直接持股的典型痛点,即股东再次投资时,所需承担的税负成本偏高。
四、解决方案
为避免李总再次陷入之前境地,我所企业涉税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建议李总采用“公司法人持股形式”对新项目进行投资
该模式优势有:
①税负成本低:李总后续利用投资分红再次投资时,C公司层面无须承担25%的企业所得税,李总个人亦不需要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件》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可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因此,B向C公司分红时,C公司就该分红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后续李总将C公司所获取的分红重新投资其他项目时,理论上李总无须承担任何税务成本;
②投资亏损可用于抵减:投资项目如发生亏损,C公司的投资亏损可抵减C公司的企业盈利收入,直接降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C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在一定程度弥补李总的投资亏损。而如果采用自然人直接持股新投资项目公司的投资路径,则无法适用该税收优惠政策。
③隔离李总个人风险:由李总个人直接持股新项目公司,变更为李总→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项目公司的投资路径,因为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股东只在出资范围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此投资路径可有效隔离投资项目公司经营与李总个人之间的风险。
五、税务律师建议
通过此次法税专项服务经验,我们建议,公司股东在进行股权架设、投资路径设计时不仅要关注公司控制权、资源方股东的导入、公司融资以及人才激励、公司商业模式的需要,对于持股形式的税务成本考量也切记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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