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接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示白皮书(二)
61.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应符合法律规定。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民主程序,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规章制度将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注意保留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保留员工手册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试卷等证据都是证明企业公示或告知规章制度的良好方法。
62. 企业要查验新入职员工信息。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充分了解新入职员工的信息,核实其入职信息是否真实。用工单位要制定《入职申请表》,查验新入职员工的身份信息,要求新入职员工做入职健康检查。企业可要求新入职员工提供其与先前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并书面保证其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无保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
63. 企业与劳动者达成的相关协议要保留好证据。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可按劳动者意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劳动者要求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劳动者反悔,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企业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特别是出国研修,应当签订专项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人才流失对企业的影响;注意保留培训费用方面的相关证据,以避免发生争议时举证困难。
64.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培训费用及竞业限制外,企业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违约金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企业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否则将有可能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65.约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限制。企业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同时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但务必注意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可能导致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有约束力。若因企业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
66. 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务必遵守。否则企业将可能面临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更大风险和成本。为避免劳动者在工作或上下班途中遭受工伤给企业带来工伤赔付,应在劳动者入职后及时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并在发现劳动者发生事故后对其进行积极救治,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7.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法定程序。在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法履行相关的程序,若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没有履行,至迟应在劳动者起诉之前补正通知工会的程序。如果未经过该程序,劳动者可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68. 明确企业与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企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企业正确行使权利,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形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注意保留职工严重违纪、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企业应依法保障其辞职自由,但也应注意规范其辞职行为。应保留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书等书面证据,以证明劳动者是否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对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或约定工作任务完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69.做好劳动者离职后的后续工作。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及程序办理,并应当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将面临加付50%至100%、甚至双倍经济补偿金惩罚的风险。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致使劳动者不能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将承担赔偿责任。
70. 完整保存企业用工资料。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书、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资料应当由企业保管。若劳动者在离职后对其工资、加班工资等情形提出异议,如果企业无法提供,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于已离职的员工,至少保存上述材料至员工离职后两年。
(五)企业行政管理方面
71.依法登记管理企业。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否则将面临罚款、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如果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未依法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而进行经营活动,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未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年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都将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同程度的处罚。
72.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防止因不正当竞争被行政处罚。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或违反规定进行有奖销售,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等,都将受到相关部门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甚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3.遵守广告管理规定。企业应对广告的商品种类、形式、内容作出细致严格的审查,规范广告代言人的代言行为。不要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避免因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而被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吊销证照等处罚,甚至因广告宣传不实被消费者起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4.合法合理避税。企业应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手段,减少税务支出。合理避税并不是逃税漏税,企业要把握好国家税收政策,纠正认识上的偏差,避免“该缴不缴、可避不避”,纠正一些习惯性的不合规做法,防止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也避免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因税收问题被追究责任。
75.避免价格管理风险。企业产品必须明码标价,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哄抬物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不得实行价格歧视等行为,特别是对《价格法》明确列举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应当予以避免。
76.避免环境管理风险。企业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若违法排放污染物、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等,则会受到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甚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案件执行方面
77.正确行使申请执行权。申请执行人应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最后履行期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申请执行人故意或过失而导致执行法院错误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8.正确认识债权实现存在的风险。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的债权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当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应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79.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应协助法院积极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在执行程序中充分行使举证权利,认真履行举证义务,如因怠于调查和举证,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因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客观上难以取得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财产状况的,权利人应依法及时申请执行法院进行调查。
80.及时提出采取执行措施申请及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应及时请求执行法院采取查封、冻结、划拨、扣押、禁止支付、强制提取、搜查等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不当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对裁决不服的,依法行使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查封、扣押的标的物属于其所有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
81.对相关单位不当行为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认为审计、评估报告不当,拍卖机构在拍卖过程中存在不当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
82.自觉履行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义务,拒不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将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将会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对企业、个人的信誉将产生巨大影响,包括无法信贷、限制高消费等,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困难。企业法定代表人也可能被限制出境,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给生活、出行带来诸多不便。企业如果有阻挠、抗拒执行,或转移、毁损、藏匿财产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员还要承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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