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接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示白皮书(一)
33. 注意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要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如果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三年内采取提起诉讼、仲裁等措施,为了保护权利不至于因为时间流逝而丧失,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信件中务必须有明确向对方主张权利的内容。
34.解约须慎重。经济形势的变化对履行合同带来影响,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最好与对方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
(二)公司治理方面
35.落实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由股东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不仅有利于保护对方的利益,更与企业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企业注册资本虚假、或者在经营过程中被抽逃,将使企业股东丧失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而可能被卷入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
36.完善设立公司相关程序文件。公司设立程序较为繁杂,务必按照法律规定由各股东共同制定、亲自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等认定股东资格的相关文件必须完善保存。特别是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各股东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慎重签署。??
37.预判公司股东分期认缴出资风险。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尚未届至,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径行要求股东加速履行出资义务。对对方公司股东分期认缴出资情况应当了解,准确预判风险,谨慎选择交易对象。股东逾期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可根据不同情形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给股东及公司经营和发展都带来风险。
38.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以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特殊行业,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还应不少于最低限额。在司法实务中,大多比照股东出资未到位或抽逃出资时的责任来确定不当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即由其在不当减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其他未减资的股东而言,如其在明知公司负债的情形下仍同意减资股东的减资请求,导致公司无法以自身财产清偿所欠债务的,亦存在就不当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39.完善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在公司有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应当征求其他股东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股权的意见,以免因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要注意查看目标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的转让是否作出了特别约定。若转让方是名义股东的,应事先向实际出资人进行确认,避免事后转让方以隐名股东的名义妨碍股权流转。若转让方是实际出资人的,亦应事先向名义股东进行确认,避免名义股东不配合导致无法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40.提前预防公司经营出现僵局。科学设计股权架构,最好不要设置50%对50%的股权结构或者各三分之一的股权结构,突出一方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或者相对控制权,公司不容易出现僵局。公司章程尽量不要设置过多的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议决的事项,对于部分股东的一票否决权给出具体的限制,并且对于行使一票否决权可能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况约定解决办法。同时,对公司僵局情况下股权回购以及公司解散等进行详细的约定。
41.履行公司解散后股东清算义务。公司因故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股东未及时组织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在规定的报纸公告,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2. 保障中小股东在公司的各项权益。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控股股东应尊重中小股东的参与权、表决权,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各种股东权利,避免因上述问题产生纠纷,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
43. 充分发挥股东会作用治理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应确保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发挥好股东会决议的作用。公司股东就经营发展中的问题发生争议召开股东会讨论时,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通知其他股东。若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有关权利人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
44. 强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将可能导致向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5.划清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界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一定要分清,财务要清晰,不能产生混同。否则股东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三)知识产权方面
46. 做好产品研发前的风险评估。企业在产品研发立项前,先应对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评估,避免对现有技术或设计重复研发、产品实用性不强等问题,防范研发成果价值不高、投入使用风险较大、开发资源浪费等风险。
47. 明确知识产权成果的权利归属。在技术自主研发的过程中,注意与技术人员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以及向技术人员支付的除工资以外的奖励标准,对研发小组的研发记录进行定期存档和整理,做到研发过程全程留痕。技术研发与他人开展合作,务必注意在相关合作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权属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无误的约定。权属约定不明可能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导致企业期望取得的专利技术、商业秘密被合作方夺走,不能获得独占许可,企业也可能因此丧失竞争优势。
48. 对研发成果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在产品研发完成后,在推向市场前要申请专利或采取商业秘密保护,否则新的成果将可能因为产品被推向市场成为公共免费资源。
49. 委托技术开发明确验收标准。企业在对外委托技术开发时,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目标技术的最终验收标准,应当包括目标技术拟实现的功能效果以及可以被客观测量的数据指标,避免纠纷发生时因合同内容约定不明而无法充分维护自身的权利。
50.审查受让的知识产权权属。通过受让、许可等方式取得知识产权,务必注意审查转让人、许可人的权属证明文件,以防转让人或许可人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或者权利已过期。
51. 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企业在研发产品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验数据、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乃至阶段性成果要予以关注,对研发过程中产生的资料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避免资源泄露并被竞争对手获取。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员工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明确对工作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同时,不要过分相信仅凭“保密协议”即可对员工或其他企业产生足够的约束力,针对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采取与其价值相符的合理保密措施,对涉密资料以及生产现场进行保密,比如设置门禁权限、视频监控、物理隔离等措施。对需要“拿出去”与其他企业合作的技术,尽量以专利的方法予以保护,否则应注意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加以约束,并根据客观情况采取合理的物理保密措施。
52.加强自有商标的保护。企业培育商业标识,要注意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否则存在商标被抢注的风险。重点关注其他企业拟申请注册的已在公示阶段的类似、近似商标,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避免该商标使用后挤占市场。对自有商标经销商加强识别正品的培训和指导,积极向消费者宣传商品真伪,增强消费者识别商标的能力和习惯。加强防伪技术在注册商标上的应用,使商标不易被复制、仿冒。
53. 注意申请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尽量使用臆造类标识或任意性标识,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避免使用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等不具有显著性的文字或标识。同时,在申请注册商标或登记企业字号前,应注意对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以及同行业企业字号进行充分检索,避免因权利冲突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54. 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保护。版权登记不是作品获得保护的前提条件,但在版权诉讼中,版权登记将成为证明企业享有版权的有力证据。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注意对软件、文字、图片、图案、花型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品完成后应及时到版权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创作过程中所形成的电子文档,应当尽量运用电子数据认证、加盖时间戳等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加以固定,作为完成作品时间的证据。
55. 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企业在宣传过程中,要注意企业网站、产品宣传册、广告宣传单等宣传材料中使用的图片是否得到了著作权人的授权,尽量避免因使用在网络中搜索获得且并未付费的图片而陷入版权纠纷,或者与广告公司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此类版权纠纷的责任归属,便于向广告公司追偿。企业对所购货物之上是否附有他人的知识产权难以做到全部心中有数,要保留购货合同、票据、汇款单等证明货物合法来源的证据,而且应尽量要求对方在出具发票、送货单时注明产品型号等信息。一旦将来被权利人起诉,企业才有办法从合法来源的角度进行抗辩,以避免损失。
56. 全方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对自有产品不要过分依赖单一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应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考虑采取专利、商标、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
57.注意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升级,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个人信息已不仅是个人隐私问题,还涉及个人隐私权、财产权甚至人身安全等问题。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不重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并欲以此牟利,不仅会损害消费者权利,甚至可能损及自身商业信誉、利益乃至触犯刑法。
(四)企业用工方面
58.按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务必树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观念,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保留向劳动者送达要求签订合同通知书、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等相关证据,避免劳动者不愿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事后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企业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视为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职工可随时辞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59.企业违法转包业务面临风险。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该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
60.企业不要违规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形式规避全日制用工法律责任的约定无效,仍应按照全日制用工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法律规定,在劳动者工作环境、内容、工资待遇均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旨在规避其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应认定劳动者在用工期间与实际用工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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