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示白皮书》,从合同签订履行、公司治理、知识产权、企业用工、企业行政管理、案件执行六个方面,列出82项举措,提示民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民营企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涉及民营企业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进行法律风险防控是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提示将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归纳,以帮助企业对自身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与管理,并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防止不当的法律行为造成企业合法权益的损害。民营企业主要应从以下六个方面防范风险:
(一)合同签订履行方面
1.合同订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素质要求。作为企业专司合同订立的人员,除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外,还应该深入了解国家基本的经济政策,以及把握国家对某个行业基本的导向,防止对经济、政策的把握不准,增加投资风险。同时要掌握国家金融、税收、市场监管等方面的知识。如果签约人员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不仅会导致合同无效而使合同目的落空,而且将有可能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2. 核实签约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重点核实签约单位是否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是否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法律规定一些商业活动如建筑、医药、教育等技术要求较高的行业,以及某些特殊商品的流通如金银、外币、文物、烟草、食盐等,只能由具有特定资格的民事主体进行,而普通民事主体从事这些商业活动将导致主体不适格。另外,应审查合同主体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担保法第8条、第9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
3.核实签约主体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核实签约主体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如注册资本比合同标的额低且差别较大,则可能风险也较大。签订合同前要对对方的资信信息、资信档案、信用状况、信用等级等进行调查了解,到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核对签约主体的信用、税收情况,最大限度地防范对方违约的风险。涉及标的物处分或转让的,要审查对方对标的物是否具有处分权,必要时要求对方对处分作出保证。另外,要核实签约主体与履约主体是否一致,通常情况下合同只能约束签约双方,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如果签约主体和履行主体不一致,可能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对合同双方都可能存在维权障碍。
4. 核对对方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时要对合同关系主体及签订人授权代理手续进行严格审查,要求签约的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签字,防止出现越权代理、授权失效等情况,产生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的纠纷。如果代理人身份存在问题,加盖的公章也存在瑕疵,将为合同效力带来难以预见的风险。
5.明确己方代理人授权范围。授权员工对外签约或履行职务行为时,应在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授权时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及时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负责接洽业务的人员离职后,及时通知对方。
6.做好签订合同必备文件的审查。法律规定有的合同主体签订合同前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对完备相应程序的文件要在合同签订前做好审查。比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在接受公司的担保时,应当审查其是否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文件。
7.确保多份合同一致性。签订的合同应当是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且多份合同内容、签名主体、盖章主体以及签订时间完全一致,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文本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对方采取换页、添加文字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避免出现多份不一致的合同,造成认定合同真实内容的举证困难。
8.准确把握合同意向书内容。签订意向书不要贸然作出实质性承诺,实践中有的协议尽管名称为意向书,但内容约定了签约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合同各方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另外,意向书不要承诺属于上级部门和其他部门才能解决的事项,切不要认为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随意作出。
9.避免倒签合同。倒签合同的实际生效时间迟于合同履行时间,但其他条款内容与正常签订的合同无差异,导致合同在生效日期、履行期限及有效期限等有关期限规定产生逻辑上的冲突和混乱。同时也可能会出现合同的交货、验收、付款的时间及条件前后矛盾等情况,都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风险。
10.明确当事人身份信息或名称住所。合同应当确定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信息,并留存身份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作为合同附件。合同中要确定当事人住所,有利于决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涉外法律适用的准据法、法律文书送达地点等事宜。
11.明确标的物名称、数量、质量。合同对标的物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表述准确、清楚,使标的物特定化。同时,应明确产品质量标准和异议期限。
12.明确价款支付的时间、金额、支付条件及方式。明确约定计算价款或报酬的方法,避免语言多义导致价款计算差异。约定价款有多种计算方式的,注意多种计算方式之间的协调性,避免因经济利益差距导致各方主张不同计算方式从而引发诉讼。对于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或期限的,要对条件能否成就或期限对合同全面履行所产生的影响进行科学准确地预判。
13.明确履行的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要慎重确定。履行方式应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最为适当的方式。
14.明确结算人员、方式、流程。明确双方结算人员、对账方式,双方沟通尽量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寄收注意使用合同主体邮箱,并随时注意保留固定相关沟通资料,对特别重要的资料要形成书面材料经对方确认,特殊情况可通过公证方式保存。
15.明确履约定金及违约责任。合同中要约定定金、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约定定金的,务必注明“定金”字样,不要使用“订金”、“保证金”、“押金”等字样,避免无法认定定金。
16.明确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对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非常重要,在签订合同时要对争议解决方法对己方利益的影响进行预判,做出符合己方利益的选择。约定选择仲裁的,选择哪一家仲裁机构要具体、清楚,不能笼统约定采用仲裁解决,否则无法确定仲裁条款的效力。
17.注意合同核心条款的效力问题。对一些决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条款,在约定之前首先要考虑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避免因合同条款无效造成合同目的最终无法实现。特别是格式合同,要按照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严格审查。
18.合同变更、终止、解除以书面方式进行。合同出现变更、终止、解除情形的,要签订补充协议、终止协议、变更协议等,对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予以固定,避免各方对合同的状态说法不一,引发纠纷。
19.及时对存在可撤销情形的合同主张撤销权。对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或者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失去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权利。
20.审慎作出担保承诺。企业以自己的商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清楚作为担保人的法律风险,对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务必充分了解。应由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审核担保合同,避免因担保合同的表述不规范、内容不严谨、内容违法等情形引发不利后果。
21. 注意保证合同细节。对方提供保证担保时,务必要求对方作出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避免出现“负责解决”或“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将有可能造成保证不成立。己方提供保证担保时,要明确保证期间的起止时间,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没有明确约定,将会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2. 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己方是债权人,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并保留要求履行的证据。债权人如没有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23.完善抵押手续。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在签署抵押合同后应及时与对方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使己方丧失实现抵押权的基础,不必要的拖延将可能使己方权利后于其他在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企业。如果对方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请求强制办理登记手续。
24.要确保对质押物的占有。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在签署合同后应及时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或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将无法保护实现质押权的请求。在占有质押物之前验明质押物的种类、型号、品质,避免实际质押物价值低于约定质押物价值,影响担保的效果。
25.审慎选择企业融资主体和途径。企业在选择民间融资、互联网融资的方式、途径时,应当审慎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民间金融主体或互联网金融企业,弄清楚贷款利息的计算以及延期还款的利息计算方法,避免陷入“套路贷”陷阱。同时, 要避免在“空白合同”上盖章签字,合同的权利义务要清楚明白,防止对方在签署合同后补填加重己方责任的内容。
26. 合同履行要选择可靠的付款方式。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要尽量通过银行结算或其他可以保留凭证的支付方式,使用现金支付可能对支付情况产生举证不能。
27. 及时提出验收异议。在买卖合同或其他有验收内容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收货方要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务必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组织验收或拖延验收,或验收后未提出异议的,将可能视为验收合格,丧失索赔权。
28. 注意做好商业秘密保密工作。企业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商业秘密,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29. 及时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履行。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依照合同约定己方应当先履行的义务,可以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30. 对方违约及时止损。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对方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己方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将无法予以保护。
31. 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及时提出。如对对方通知解除合同有异议,合同约定了异议期限的,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如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或起诉的,人民法院将无法支持。
32. 用好债务人代位权、撤销权。如果对方对己方负有债务,对方又怠于行使其已经到期的债权,从而影响己方债权实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在债权范围内代替对方行使债权。若作为债务人的对方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赠予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该财产的受让方知道该情形,对己方造成损害的,己方可以在债权范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但若己方在知道该行为一年内不行使,人民法院将不支持该项权利。
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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