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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及防范

作者:周春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05次举报

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及防范

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风险

1、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代表人将受到牵连

公司无力执行法院判决,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

《民事诉讼法》: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从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2、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导致公司损失,将被追责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导致公司损失,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向法定代表人进行追责


3、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的,法定代表人将可能被追责

《刑法》:我国对部分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如公司构成上述犯罪,法定代表人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将受到限制

《公司法》: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6、公司欠税的,法定代表人将会被限制出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结清税款或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7、公司破产的,法定代表人将受到牵连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如企业破产的,法定代表人将受到诸多限制。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根据法院、管理人要求,如实回答询问;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④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风险防范

1、谨慎代替他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法定代表人免责的相关条款。“公司的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对在董事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职责范围内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承担个人法律责任,除非其行为构成营私舞弊、严重玩忽职守、肆意渎职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条款

3、公司内部建立完善的决策制度、形成股东会决议并存档

 三、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有14处,主要分布在以下条文,《民法典》对之前《民法通则》49条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行政处分、罚款、刑事责任”规定进行了删除。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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