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股东尤其是创始大股东而言,公司承载着事业与梦想,既是过往岁月艰苦奋斗的辛劳结晶,也是未来前行的动力与目标,灌注了创始大股东的大量精力财力乃至毕生心血。创始大股东失去公司控制权有时甚至就意味着失去了一切。抛开私人感情不谈,纯粹从商业角度来言,创始大股东也是最了解公司、最清楚公司未来该如何发展,如何能发展好的人。公司创始大股东控制公司,公司的稳步发展才更有保障,公司才能避免陷入对内的股权纷争,避免低效决策。在对外融资时,才能避免出现公司发展状大后,公司为他人所控制,徙为他人作嫁衣。
控制公司是一个系统性的综合工作,同时控制的方法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本文中,本律师将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践经验,主要从股东会、董事会、公司章程三个方面来总结公司股东如何通过多种手段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股东会包含了公司是否继续存续、公司如何发展、由谁掌控公司发展、公司发展后如何分享利润等包括公司人财物一系列的重要职权。因此,掌控公司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控制公司股东会,在持股比例或表决权上占据着主导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对于一般表决事项,只要有代表51%的表决权通过即可;对于包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资、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是需要经特别表决程序,应当经代表67%的表决权通过才行。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创始大股东想掌握公司应当关注上述两个表决权比例;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是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一半或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特别是对于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很多公众股东一般是不会出席股东大会的,因此,表决权比例要求会适当降低。在我国相关法律中,会将持有上市公司30%股份的股东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在控制股东会中,分别有直接持股、架构控股、一致行动人协议、委托投票协议、AB股权架构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
1、直接持股
这种方式很好理解,也是最直接的控制方式,即股东直接持有公司51%或67%的股份,以实现对于公司股东会的控制。
2、架构控股
通过对公司股权架构的设计,以控股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公司股东,创始大股东再通过控股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控制公司,进而以较小的资金成本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实践中,蚂蚁金服就将这种架构控股设计,运用到了极致。
3、一致行动人协议
当创始大股东的股权或表决权不足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时,此时,可以考虑通过联合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将各股东的表决权集中起来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一致行动人协议,其本质是平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公司股东间在股东会之外另行建立的一个“小股东会”,这个“小股东会”每次在公司股东会召开之间都会先行聚集在一起,就股东大会所议事项达到一致对外意见。因此,关于在哪些事项上对外一致行动、对外的一致意见如何确定、违反一致行动约定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都应当尽可能在协议中详尽地约定,以保障公司控制权不至于旁落他人之手。
4、委托投票协议
委托投票协议,就是向创始大股东让渡股权中的表决权,通过集中表决权以实现对股东会的控制。我国《公司法》第107条对于委托投票也是作了相应规定。
委托投票协议与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区别,简单理解就是,前者是将投票权交给创始大股东行使,后者是投票权仍由股东本人行使,只是在行使时,与创始大股东保持一致。
5、AB股权架构
小米的雷军、京东的刘强东所持股权都享有相较于其他股东的特别表决权,1股享有10个或者20个表决权,在这种股权架构中,享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可以通过少量持股即实现对股东会的控制。我国上交所、深交所之前是禁止上市公司采取AB股权架构,但是在2019年3月1日,证监会开始放开对AB股的限制,首次允许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具有特别表决权的类别股权,这也标志着中国股市开始正式引入AB股制度。
董事会是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机构,控制董事会就控制了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权,同时,公司章程还可以扩大董事会职权,这进一步增加了通过董事会控制公司的可操作性。当创始大股东不再控股或公司股权比较分散时,通过董事会来实际控制公司是常见手段,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即是此类典范。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从《公司法》中有关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可以看出,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定事项,负责公司决策权和管理权的具体实施执行,控制董事会就是控制公司董事会中的董事席位。
控制董事会可以从董事会的组成人数、董事或董事长的产生机制等方面着手,选举产生能贯彻执行创始大股东意图的人成为董事,进入董事会。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从公司高级高理人员中产生”、“董事由创始合伙人或创始大股东提名”、“新股东持股满一年方有权提名己方的董事”、“新提名董事需经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等等限制性条件,实现对董事会的控制。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最高效力性文件,相当于是公司的“宪法”,《公司法》有关公司章程的条款超过60条,由此可见公司章程的对于公司运营决策的重要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的事项主要有:
1、补充规定或扩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2、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公司法》没有规定的,由公司章程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分红权、优先认缴新增出资的权利;
4、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权发生继承时,合法继承人是否可继承股东资格,以维持公司股权的稳定性;
5、有限责任公司可通过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中股权转让的相关限制性规定,如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创始大股东优先于其他股东的优先承购权;
6、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可对公司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通过上述列举,公司章程的巨大作用已经是显而易见的,但目前大部分创业公司,在申请设立公司时,都对公司章程没有予以足够重视,未将公司章程的作用予以充分发挥,有些公司甚至在注册时直接用工商登记时的公司章程模版作为自己公司章程。
在实践中,如果错过了注册时完善公司章程的机会,其实还可以在掌控67%以上表决权时、即将失去控股地位前、对外融资前这3个重要节点完善公司章程,强化对公司控制。
除了上述三种方式以外,创始大股东还可以通过控制公司财务、监事会、核心人员、技术、产品、供应商、经销商、公司证件印章等其他手段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总得来说,控制公司,关系着创始大股东的切身利益,也关乎着公司的发展状大,意义重大。掌控公司控制权,不管是对于创业初期的公司,还是已经步入稳定发展期的公司,甚至是上市公司都是非常重要,创始大股东应当对公司控制权尽早引起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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