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春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4日 5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因控规等原因,未能办理房屋产权相关手续,房屋合法面积为0,拆迁部门根据长政发【2008】第30号文件精神,认定该户按人均45平方米,认定合法面积180平方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张某与李某已离婚,但张某最终获得补偿的原因有二:一、张某离婚后仍为该村村民;二、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是基于户口人数,而非基于房屋本身建筑。张某作为该村村民,且拆迁部门针对该房屋的补偿是亦基于张某身份而获得,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3、拆迁补偿过程中,因《独生子女证》所额外获得的1人补偿份额,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家庭成员均可主张分配。
李某为长沙市某村村民,张某与李某于2011年结婚,婚后张某将户籍迁入某村,张某与李某育有一女,关办理了《独生子女证》,后因感情不合,张某与李某于2015年离婚,离婚后,张某的户籍未迁出。2017年某村拆迁,因李某的房屋未办理相关产权证书,房屋合法面积为0,但根据长沙市的拆迁政策,拆迁部门最终认定李某房屋合法面积为180平方米,李某与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后,顺利获得补偿款。但李某拒绝支付张某任何补偿款项。后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张某获得了三分之一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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