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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公司法税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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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受让方能否以出资不实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发布者:周春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1日|分类:股权纠纷 |78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股权受让方能否以出资不实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一、案情简介

1、2018年12月5日,杨(作为出让方,甲方)与刘(作为受让方、乙方)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将其在和普公司的15%股权转让给乙方;本次股权转让款总价为人民币壹佰万(XXX.00元)

2、后双方因纠纷,刘X以某未实缴出资使其对标的公司产生了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

3、杨X作为出让方遂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我方当事人胜诉。

二、法院判决

1、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胜诉;

2、刘X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之规定,目前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即不需要在注册成立公司时,即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本案中,我方当事人在注册公司时,即采取了认缴出资方式,在股权转让时,并未实缴出资。

对方当事人作为股权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以我方未实缴出资为由,主张其出资100万购买我方当事人股权系因我方当事人杨X隐瞒事实使其对转让股权价值产生重大误解,故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撤销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基于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法律规定,我方当事人未实际缴纳出资属于有法可依;另由于我国的公司登记信息均实行公示制度,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公众可随时予以查询,因此,对方当事人主张我方隐瞒了未实际缴纳出资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对于我方股权出资情况,对方可随时且极为便捷的予以查询得知,不存在隐瞒的可能性。故一审及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我方主张,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获得胜诉。

四、律师总结

在受让股权时,一定要委托专业律师对拟受让股权进行调查,了解公司运营、管理、财务等各方面情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股权价值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受让股权过程中需注意的要点、受让股权后的运营管理安排等相关事项;其次,由于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工商变更、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相关税费缴纳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对于《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建议最好是委托专业律师予以审核把关。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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