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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经团队代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判决不予追加

发布者:周春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07日 23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司被强制执行后,未能清偿对外债务,申请执行人以股东抽逃出资为由,申请追加股东为案件被执行人,法院裁定予以追加。我们团队接受委托后,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最终法院判决不予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案情简介

1.2018年11月12日,委托人A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200万元设立湖南B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2020年,B公司因与他人的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需向申请执行人C支付200万元。

3.执行过程中,B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判决,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公司账户也被予以冻结。

4.2023年,申请执行人以股东抽逃出资为由,申请追加我们的委托人股东A为案件执行人。法院于2023年5月30日裁定:追加A为案件被执行人。

5.我们团队接受委托介入后,积极准备材料,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6.案件经开庭后,2023年10月12日,法院判决不予追加股东A为被执行人。


二、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2个:一、股东A是否完成实缴;二、公司在实缴出资后第2天即将实缴出资款转入另一股东名下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争议焦点一:股东A是否完成实缴

存在该争议的原因有两个:

1.通过查询公司会计凭证及核对银行流水,股东A的部分出资系由第三方代为转账完成实缴。

2.公司工商内档中的《公司章程》记载:股东A实缴出资金额为0。

针对该争议焦点,团队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股东出资证明》、《转账凭证》、《代付证明》等材料,证明股东A的出资已经实际实缴到位,法律并未限制由第三方代付完成实缴出资,且第三方代付实缴出资并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同时,团队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及庭后的书面代理词中,多次强调:工商内档中《公司章程》记载的实缴出资金额更多是起到工商登记、方便工商行政部门管理的作用,在实缴出资已经实际到位的前提下,不能仅仅因为《公司章程》未同步更新记载金额,认定股东未完成实缴出资。

针对焦点二:股东A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

在股东A实缴出资到位的第2天,公司将130万元转账至另一股东D名下。执行阶段,执行法院即是以该转账认定存在抽逃出资,裁定追加股东A为被执行人。

针对该争议焦点:团队律师从两方面证明股东A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一、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将该笔130万元转至另一股东D名下,是为了让股东D代公司预缴保费,与某保险公司开展合作业务。二、提交《报案回执》、《犯罪嫌疑人供述》等材料,明确该笔转账系属于股东D的个人行为,该转账系股东D为骗取B公司资金所为,委托人股东B并未参与其中,也无证据证明相应资金转归至股东B所有或由股东B实际控制。


三、律师建议

本案属于典型的因公司未能清偿对外债务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发生重大改变,即一旦公司不能对外清偿到期债务,股东出资即加速到期,并需要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类似本案的案件会越来越多。在此,本律师建议:

1.在设立公司之初,确定注册资本时,一定要量力而行,根据公司运营需要及实际投资金额,合理确定注册资本金额。

2.股东在实缴出资时,务必要完善实缴出资手续。公司层面要同步做账,确认实收资本,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东要主动要求公司出具《股东出资证明》。必要时,可聘请会所就股东实缴出资事宜出具《验资报告》。

3.为避免被认定构成“抽逃出资”,公司在向股东转账时,除完善财务手续外,一定要能证明转账所对应业务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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